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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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经过二审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廖某1、廖某2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现金30万元。三人均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最终,李某斌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廖某1、廖某2分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京尹律师提醒:本案的成功审理与判决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处,更是对社会正义的捍卫与弘扬。在法律的权威之下,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切勿因一时的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以(2009)XXX刑终字第3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