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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一起看似普通的盗窃案,为何在一审之后,又经二审抗诉,他从一年被改判十一年?

2024-09-10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近日,相关媒体平台公布了一起盗窃抗诉案,一起看似普通的盗窃案,在一审之后,又经二审抗诉,犯罪嫌疑人从一年被改判十一年。

在面对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时,犯罪者往往会面临相当长的监禁期。其中,某些个案可能由于法院审理的种种原因而进行多次判决。一项判刑结果的宣布,需要基于丰富的证据以及法律法规。我们不排除其中存在的种种可能性和变数,可能是初始的盗窃数额并未被准确估量,或是在庭审过程中,存在遗漏的关键证据和情节。

法律的判决是非常严肃且细致的,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法院才可能进行重审和修改判决。这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和审查,包括对证据的重新评估、对法律条文的重新解读等。

当这种从一年到十一年的改判发生时,这背后所反映的不仅是法律的严谨和公正,更是对每一个犯罪者负责的态度。它提醒我们,犯罪者最初看似“轻微”的罪行,只要触犯法律,都可能面临严重的后果。它需要我们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和信任,同时也要深刻反思自己,珍惜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财产。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3日晚,李某斌与廖某1、廖某2(三人均为化名)共谋前往XX市XX区XX村盗窃。抵达一民宅外面后,李某斌爬到三楼窗外,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开防盗网,进入黄某辰(化名)家中盗窃。不久,李某斌带着一个黑色双肩包,与在外望风的廖某1、廖某2汇合后,三人一起逃离现场。

随后,黄某辰发现家中被盗,便立即报案。经对案发现场勘验,公安机关从防盗窗栏上提取到两处可疑擦拭痕迹,并在空调外机上部遗留的钳子上提取到生物检材。经鉴定,从上述提取物中检出的DNA分型与李某斌的DNA分型相同。

在李某斌被抓获后,该案看似已经“水落石出”,为何一审后,检察机关要提起抗诉?

一审判决认定了李某斌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未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30万元现金数额予以认定,从而对李某斌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判决。

据黄某辰陈述,李某斌带走的黑色双肩包中装有30万元现金。而李某斌却否认盗窃的事实。与此同时,李某斌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斌背包里是否装有30万元现金存疑,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盗窃30万元的行为。此外,不能单方面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认定盗窃金额。”

被告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同案犯廖某1、廖某2又尚未到案,究竟孰是孰非?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仅认定“入户盗窃”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基于此,是否对“盗窃30万元现金”这一事实予以认定,对涉案当事人的量刑影响很大。

……

据悉,廖某1、廖某2二人到案后,均承认伙同李某斌共同盗窃30万元的犯罪事实,且每人分到10万元,进一步印证了该案被盗窃数额为30万元的事实。

经过二审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廖某1、廖某2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现金30万元。三人均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最终,李某斌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廖某1、廖某2分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京尹律师说法】

在中国的刑法体系中,盗窃犯罪的严重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盗窃的金额、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者的态度等。当面对“盗窃30万元现金”这一事实时,法律的严苛性不言而喻。

本案中,李某斌、廖某1和廖某2三人因共同盗窃30万元现金而被指控。他们后来均承认了犯罪事实,各自也分得了相应的赃款,这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证据。在法律的审视下,这起盗窃案的金额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的情节,如果仅认定这一情节,犯罪者可能面临的是较轻的刑罚。然而,当盗窃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尤其是像本案中的30万元这样巨大的金额时,法律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制裁。

在二审抗诉后,法院经过审理,明确了三人的犯罪行为。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侵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更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居住安宁构成了威胁。因此,法院作出了李某斌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以三十万元罚金的判决,而廖某1和廖某2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以相应罚金的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本案的成功审理与判决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处,更是对社会正义的捍卫与弘扬。在法律的权威之下,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切勿因一时的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2月生,XX某公司拉丝工。

2019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进入该公司从事拉丝工作,负责将原料实心铜杆通过拉丝机床拉伸成细铜丝缠绕到机床铁轴上,达到设定重量后,再由其割断铜丝运送到半成品区进入下一工序。该工序产生的不合格铜丝,由胡某某放置在废品箱,公司统一回收后向原料提供商兑换同等重量铜杆。同年5月至11月,胡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多次采用薄膜包裹并缠在腰部的方式,将割断的铜丝和废品箱内不良铜丝,夹带出厂,单独或交由其女儿(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进行销赃,获利共计人民币140511元。

2020年3月16日,XX区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11日,XX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对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追缴赃款人民币140511元退赔被害单位。

2020年8月17日,XX区检察院向XX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2月8日,XX市检察院审查后支持抗诉。

XX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第一,胡某某作为公司车间从事拉丝的操作工,接触到铜丝的时间非常短暂,并不具备 “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第二,胡某某将涉案铜丝用薄膜包裹并缠在腰部夹带出厂,以秘密窃取实现非法占有,与工作职权无关;第三,胡某某在5个多月时间内的销赃交易记录达100余次,造成被害单位14万余元的损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盗窃并无二致,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020年12月30日,XX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对XX区检察院抗诉意见和XX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即继续向胡某某追缴赃款人民币140511元退赔被害单位。

案例二、(来源:华律网)

被告人冯某伙同沈某、周某,乘人不备,将受害人他某微型车里的现金70000元盗走,后冯某在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审理后,以(2009)XX初字第2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冯某的法定代理人(冯某属未成年人)不服,委托律师作为冯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律师建议冯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冯某向法院缴纳罚金,并提出冯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冯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以(2009)XXX刑终字第3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