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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私自运输一些小乌龟,为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宣判!

2024-09-23

生态系统是经过长期进化形成的,系统中的物种经过成百上千年的竞争、排斥、适应和互利互助,才形成了相互依赖又互相制约的密切关系。一个外来物种引入后,有可能因不能适应新环境而被排斥在系统之外;也有可能因新的环境中没有相抗衡或制约它的生物,这个引进种可能成为真正的入侵者,打破平衡,改变或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据海关总署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海关共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3.7万种次,截获“异宠”等外来物种2071种次。

《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结果表明,215种外来入侵物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48种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2022年12月20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偷运”上千只红耳彩龟,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宣判。守护国门生物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更需要发挥法治的力量。

【基本案情】



9月19日上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易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022年10月,易某驾车从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XX海关关员依法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车内“暗藏玄机”——

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中,藏有大量龟类动物。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

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有人也许会问,不过是私自运输一些小乌龟,为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乌龟大问题。偷运外来入侵物种,可不是小事。

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其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易某非法引进活体龟,数量巨大,一旦引进具有不可控性,扩散风险很高。综合数量、价值等因素,易某的非法引进外来物种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说法】

红耳龟,也被广泛地称为巴西龟,凭借其艳丽的色彩和低廉的价格,已经在宠物市场中站稳了脚跟。在我国的养殖和贸易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红耳龟的数量在野外也在稳步增长。然而,这样的增长并非没有代价。红耳龟的适应能力极强,能够在各种环境中生存下来。它们的繁殖能力同样令人惊叹,能够在入侵的水域迅速形成优势种群。

这种龟的食性广泛,几乎无所不食。泥鳅、虾、青蛙、鱼、水栖昆虫、蛇类,甚至是水生植物、鸟卵和雏鸟,都可以成为红耳龟的食物。这样的食性让它们在新的生态环境中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不仅可能成为该地区的主要掠食者,还会对其他生物造成生存威胁。

当红耳龟的数量增多时,它们会大量捕食当地的生物,导致生物种群数量的减少甚至灭绝。这种“侵略性”的行为会破坏原有的生态平衡,使得水体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受到威胁。红耳龟的存在还可能影响到其他水生动物的食物链,进一步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运行。

对于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的宣判,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秩序,同时违反了我国关于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法规。案件中被告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小乌龟,其可能未考虑到这些物种是否适应我国的环境,是否会成为潜在的外来入侵物种,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危害。

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领域,我国通过制定《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过这一案例的宣判,提醒公众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不要私自运输、捕捉或引进野生动物或外来物种。同时,也警示了人们要重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相关案例】

2020年12月23日,XX市XX湖管理委员会接群众举报,XX湖湖面出现大量死鱼。经渔政部门调查查明: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到某水产批发市场找到刘某处购买小黑鱼和鲶鱼,在XX金XX资湖放生。在第二次放生时由于工作人员的阻止,改为XX湖放生,后其放生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鲶鱼死亡的现象。12月20日,XX市金X区、溧X市XX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证实这些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湖水生物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2023年2月3日,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处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事务性费用1.8万元;被告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被告刘某对被告徐某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将用于XX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治宣传。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