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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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基本案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这一案例的宣判,提醒公众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不要私自运输、捕捉或引进野生动物或外来物种。同时,也警示了人们要重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023年2月3日,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处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事务性费用1.8万元;被告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被告刘某对被告徐某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将用于XX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治宣传。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