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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便“悄无声息”、未损毁他人财物,也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2024-09-25

新浪微博消息:广东某区一女性网友发布动态称,自己家里被隔壁刚搬来一个月的男邻居潜入两次,调监控后发现。当事人彭女士告诉湘晨报记者,自己一直一个人住,在目前所在家中住了一年多,平时会放一把备用钥匙在门外。自己早上8时50分许出门,下班回来后发现地上很多脚印,发现有人潜入过。调监控才发现是隔壁一名刚搬来一月的男邻居。彭女士称,家里东西没怎么动过,但是从脚印可以看出来,该男子去了洗手间、阳台,坐了床上。“采集完证据我就把床上所有东西、生活用品都扔掉了。”据该发帖网友提供的报警回执,其于某日晚上11时18分报警,某派出所负责此起警情。后续派出所告知她已对该男子做出拘留5日的处罚,并要求该男子搬离。


【京尹律师说法】


在信息繁杂的网络世界里,这则消息显得格外醒目,瞬间吸引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彭女士,一位居住在广东某区的普通居民,分享了她所遭遇的恐怖经历。

从她所描述的情况来看,彭女士家中已经遭遇了陌生男邻居的两次潜入。事发后的早上,彭女士在发现异常后,立即调取了监控录像。令人震惊的是,入侵者竟是隔壁新搬来的男邻居。在监控中,该男子曾多次出现在彭女士家的洗手间、阳台,甚至坐在了床上。这不禁让人感到毛骨悚然,也让人对这位新邻居的动机产生了种种猜测。


彭女士表示,家中物品并未被明显翻动,但地面上留下的脚印清晰可见。她迅速采取了行动,采集了证据后将家中的所有生活用品和床上用品全部丢弃。


根据报警回执显示,彭女士于当晚11时18分向警方报案。某派出所接手了这起警情,并迅速展开了调查。经过一番调查取证后,派出所对这位男邻居做出了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其立即搬离。这一结果虽不能完全平息彭女士心中的恐惧,但至少给了她一个安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财物损失或是否悄无声息。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住宅安全权,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和安全压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和隐私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威胁。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或动机,都不应该尝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造成严重后果,如伤害他人或严重破坏住宅内的财产,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刑罚。此外,受害者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安全防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特别是在现今这个充满变数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必须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为自己和家人营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京尹律师提醒:如果有人发现自己或他人的住宅被非法侵入,应立即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警方将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确保被侵害者的安全并追究非法侵入者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事宜,还可联系律师进行权益维护,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余江法院)


2022年,被告人方某等三人因新农村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承包人发生纠纷,因其认为村干部方某龙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未尽职尽责,便到方某龙家闹事,见方某龙家院门未打开,方某等三人不顾劝阻用砖头砸门,用脚踢门,将方某龙家不锈钢大门上的3根钢管毁坏,方某等三人从大门缺口处进入方某龙家后,对方某龙及家属实施殴打,用铁管砸坏停放在院中的轿车车前盖。经鉴定,方某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不锈钢大门及汽车引擎盖维修价格为1328元。


经法院审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均判处方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方某等三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住宅作为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的天地,受法律保护,私闯民宅是违法行为,即便是维护合法权益也不能采取违法手段,否则将得不偿失。

(来源:余江法院)


案例二、(来源:甘州区法院)


2011年5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害人平某某的丈夫李某2欠其钱为由,不顾被害人的阻拦,强行闯入其家中,并在相互撕扯中将被害人平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平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法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查询结果、和解协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顾被害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害人平某某的丈夫李某2欠其钱为由,不顾被害人的阻拦,强行闯入其家中,并在相互撕扯中将被害人平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平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平某某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平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查询结果、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