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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司法解释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
司法解释的出台,为那些在寻亲路上苦苦挣扎的家庭带来了希望。它明确指出,对于因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而产生的寻亲合理费用,将给予明确的赔偿。这样的规定无疑为这些家庭带来了新的生机,使他们能够更有信心地投入到寻亲的战斗中。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法律对被害者家庭权益的保障。它让那些在黑暗中摸索的家庭看到了曙光,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公正的法律途径来寻求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这样的赔偿,既是对被害者的安慰,也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这个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这种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个人心理上的创伤,更是家庭关系、亲情关系的严重损害。这种精神损害的认定,将使被害者家庭在精神上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安慰,同时也将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2022年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
2024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拐卖妇女、儿童罪大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实施。根据《拐卖犯罪意见》的观点,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相关案例
法院判决书显示,王某文在2006年、2015年已因拐骗、拐卖儿童多次入狱。2023年4月法院认定王某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宣判后,王某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南X市人民检察院追加王某文的遗漏罪行,被王某文拐骗、贩卖的儿童从8名增加到11名。至此,王某文前罪加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案件材料显示,王某文曾用名王某,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X县,1987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 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南X市嘉X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X市看守所羁押。
在案证据显示,王某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王某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书显示,四川省南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文、王某琼、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南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日,南X市人民检察院又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文的遗漏罪行。
2023年4月,南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某文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0月,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24年4月,检察院再次追加王某文的遗漏罪行。
2006年获刑,2008年7月刑满释放后,王某文又在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间连续拐卖儿童6名。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十四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王某文的犯罪行为,导致有被拐儿童的母亲喝农药轻生,还有被拐儿童的父母离婚,给所有被拐儿童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
南X中院审理认为,王某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文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王某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雄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琼、胡某雄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据此,南X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某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某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据相关媒体报道,一审判决后,被拐孩子父亲雷某提起民事诉讼,向王浩文索赔1块钱,并要求王浩文以书面或视频等形式向受害者和家属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第一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