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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村主任撞死邻村村主任,赔偿650万后死刑改判15年,引发热议!

2024-10-14

近年来死刑改判的情况确实存在,通过事实认定方面的变化、法律适用的调整或变化、法律规定的修改或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程序方面的问题、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变化或其他因素等,都有可能获得改判。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查或调查,可能会出现新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可能改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例如,能够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性、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证据,像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存在精神障碍、受到胁迫等情况的证据。新证据的出现可能会使原本被认定为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在重新审理时得到改判。

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可能在后续的审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质疑,或者关键证人改变证言等。这些情况会导致原证据的证明力下降,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有可能引发死刑改判。

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是一个不断深入和完善的过程。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对法律的研究不断加深,对于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在之前的判决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后续的审理中得到纠正,就可能导致死刑改判。例如,对于一些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可能会随着司法实践的积累而产生新的认识。

法律规定会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修改,新的司法解释也可能会对某些犯罪的量刑标准等作出新的规定。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在法律修改或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再符合死刑的适用条件,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死刑改判。

如果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如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违反了证据收集和审查的程序等,那么该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可能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那么这些证据可能会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如果原判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被排除,就有可能导致案件的事实认定发生变化,从而引发死刑改判。

被告人在被判处死刑后,如果有积极的表现,如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等,这些情况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有可能导致死刑改判。

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社会舆论的关注度较高,公众的意见和看法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会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众的感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判决,这也可能导致一些案件的死刑判决被改判。

不过,死刑改判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断,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改判的原因也会因具体情况而异。




【基本案情】(来源:极目新闻)

2019年,XX省XX市一村主任、市人大代表刘某被邻村31岁的村主任陈某驾车撞死。

2021年,该案一审陈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后被XX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间,陈某家属赔偿刘某家属650万元并获谅解。

2024年1月,XX中院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双方家属对一审判决均不满,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陈某父亲称,他儿子是觉得会发生冲突,驾车时低头拿喷雾剂致车辆失控撞人。判决书显示,该观点证据是上诉期间陈某家属自行查找,法院并未采用。

这起事件回溯至2019年9月,当时,XX市XX镇XX村的村主任刘某,同时也是XX市的人大代表,正积极介入调解一起涉及本村企业与邻近XX村土地交换的纠纷。

不幸的是,在这次调解过程中,刘某遭遇了XX村村主任陈某的驾车撞击,不幸身亡。陈某,作为XX市政协的一员,其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判决材料显示,调解过程中,刘某与陈某的父亲陈某平发生了口头争执,被旁人劝止。随后,陈某接到另一位与会人员的电话称陈某平“与人打起来了”。陈某误认为刘某打了陈某平,心生气愤,遂驾汽车前往XX村村委会,在XX村村委会X赣戏台前坪内,看见刘某站在一辆轿车边上。陈某为教训刘某,驾车加速冲向刘某,致使自己的车左前部与在场轿车右尾部碰撞后,将刘某撞飞到距离其近10米远的X赣戏台墙上坠落,刘某当场死亡。

事发次日,陈某被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6月被提起公诉。

2021年7月12日,XX中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3年7月4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X刑终26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XX中院重新审判。

刘某的女儿刘女士告诉记者,案件发回重审后,陈某家人通过中间人多次找她和家人沟通赔偿和谅解事宜。之后,刘女士及家人获赔650万元,并签署了一份谅解书。

XX中院判决认为,从在卷证据材料分析,陈某与刘某之间没有仇恨也无利益冲突,陈某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陈某驾驶的汽车先撞上小车右后轮,再撞飞刘某,致刘某死亡的后果,根据现有的证据,结合陈某的供述,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案发后,陈某家人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4年1月5日,XX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工具白色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我知道,我们签了谅解书,他可能不会被判死刑。但重审在并没有出现重要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从死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5年跨度太大,我们接受不了。”4月2日刘女士表示,案件判决后,其母亲曾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抗诉书,但未被受理。




【京尹律师说法】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XX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体现了司法对于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在重审过程中,陈某家属赔偿刘某家属 650 万元并获得谅解,这一情节在法律上通常会被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从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这样的结果引发了双方家属的不满,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刘某家属而言,他们可能认为原一审判决的死刑更能体现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以告慰逝者。而陈某家属可能觉得即使是故意伤害罪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也过重,毕竟他们已经做出了高额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表现上存在差异。故意杀人罪强调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则是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证据来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性质。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罪名的变更必然是经过了对证据的仔细审查和考量。

此外,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也表明了法院对于案件的判决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通常会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错误,就会维持原判。

这一事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公正、赔偿与量刑关系以及人大代表特殊身份等问题的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各种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问题。




【相关案例】(来源:百度百科)

孙某铭出生于1979年,四川XX市人,是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者。
2008年12月14日下午,孙某铭参加完长辈寿宴后,在醉酒(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 135.8mg/100ml)且无证的情况下驾驶黑色别克车。他先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又继续呈 “S” 形高速前行约 2 公里,并越过双实线与正在等红灯的 “长XX奔” 等四车相撞,导致 “长XX奔”上的张某全夫妇和金某民夫妇等四人当场死亡,另一人代某秀重伤。

一审判决:2009 年 7 月 23 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某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某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2009 年 9 月 8 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孙某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某铭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推动了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2011 年 “醉驾” 被纳入了刑法处罚的范围。后续孙某铭在狱中因表现良好获得了减刑。

2013年1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孙某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1年1月22日止)。

2015年2月11日,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孙某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对罪犯孙某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裁定(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7月22日止)。 2016年8月26日,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孙某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对罪犯孙某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裁定(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6月22日止)。

2019年4月16日,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孙某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对罪犯孙某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裁定(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