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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酒后驾车肇事逃逸且找人顶包,法院: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肇事逃逸判处实刑!

2024-10-15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愈发常见,部分驾驶人对交通法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法律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他们不知道肇事逃逸不仅会加重刑事处罚,还会面临终身禁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在发生事故后因无知而选择逃逸。即使有些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侥幸心理占据上风,认为自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他们觉得事故现场没有足够的证据指向自己,或者相信自己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躲避警方的追查,从而漠视法律,选择逃逸。

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在可能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车辆维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赔偿预测下,一些肇事者由于经济条件有限,担心自己无法承担这些费用,便选择逃逸以逃避赔偿责任。特别是在一些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事故中,赔偿金额可能会非常巨大,这对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肇事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压力。

如果交通肇事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等,肇事者将面临刑事处罚。一些肇事者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出于恐惧心理选择逃逸。例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肇事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一旦被警方抓获,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所以选择逃离现场。

逃逸事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近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林某不仅酒后驾车撞了巡逻车,竟还让亲儿子顶包……




【基本案情】(来源:光明网)

2024年6月某日晚,林某在某地与朋友聚餐,宾主尽欢后宴席散场,酒桌上喝了八两红酒的林某意识到自己醉酒状态无法开车回松江的住所,便想驾车就近找地方休息。就在这短短的路途中,林某在某小区门口擦碰到了一辆治安巡逻车,想到若停下处理事故必然会被发现酒驾,林某便把心一横,飞速驶离了事故现场。

心知自己肇事逃逸的林某内心惴惴不安,很快,她等到了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通知她回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还想继续挣扎的林某“心生一计”。她打电话给儿子,通知他立即赶到现场一起处理事故。到达现场后,林某主动向巡逻车上的联防队员介绍,指明儿子王某是车辆驾驶员,希望协商处理事故。

不过,现场的联防队员并未受到蒙骗,协商过程中他们已然接到指挥中心来电,告知车辆驾驶员正是林某本人。

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林某依然心存侥幸,意图继续狡辩。在民警的反复说服教育下,林某终于意识到无谓的抵抗没有意义,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8mg/ml,公安民警将林某带去医院抽血检验。最终经鉴定,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林某醉酒驾车后,先是逃逸,后是找人顶包,使尽浑身解数但最终仍难逃法律制裁。

日前,某区人民法院对林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某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逃逸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理的情节,且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因此,尽管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为1.64mg/mL,尚未达到180mg/mL,但鉴于肇事逃逸的情节,法院对林某判处了实刑。




【京尹律师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是在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基础上才成立的。例如,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等情形,满足这些条件才有可能进一步认定逃逸行为。

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而离开现场,一般不能认定为逃逸。比如,在一些轻微碰撞事故中,行为人可能确实没有感觉到发生了碰撞而驾车离开,这种情况就不应认定为逃逸。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比如车辆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有目击者告知等,而行为人仍然离开现场,就可能认定为逃逸。

通常理解的 “逃离事故现场” 是最典型的逃逸行为,但现场的范围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的直接地点,还包括与事故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等候事故处理的场所、抢救伤者的医院等。例如,行为人在事故现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在医院没有留下真实信息且未等待交警处理就离开,也属于逃逸。

隐瞒肇事者身份也是逃逸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包括在现场藏匿、滞留现场但谎称不是肇事者、在现场指使(纵容)他人顶包或默认、同意他人顶包等方式。

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仅是逃避刑事处罚,还包括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等法律义务。例如,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故意不报警、不救助伤者,或者故意改变事故现场的状况等,都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寻求救援、报警等合法目的而离开现场,并且在合理时间内返回,就不应认定为逃逸。

交通肇事发生后,行为人有救助伤者的义务,如果行为人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离现场,也可认定为逃逸。不过,如果行为人在离开现场前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或者在离开后及时通知了相关部门进行救助,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逃逸。




【相关案例】(来源:山东高法)

2021年6月21日5时许,被告人盖某某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遇胡某某欲搭乘盖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去某劳务市场。盖某某停车后,胡某某从车后爬上三轮车车斗尚未坐稳,盖某某即启动车辆,胡某某随即从车斗上仰面摔下。盖某某停车查看胡某某情况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5时20分许,群众拨打120救护电话并报警,胡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盖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年6月25日,盖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1月27日,胡某某死亡。经鉴定,胡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继发肺部感染等并发症而死亡,交通工具作用造成的颅脑损伤为根本死因。案发后,盖某某未赔偿胡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亦未取得谅解。

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2)鲁0112刑初10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