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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医生向外卖小哥贩卖健康证,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这样判!

2024-10-30

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如果从业人员患有某些传染性疾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可能会通过接触食品将病菌传播给消费者,引发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的流行。健康证的要求确保了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从而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如美容美发师、旅店服务员、游泳场馆工作人员、快递员、外卖人员等,他们与公众接触频繁。如果这些人员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呼吸道传染病等,就有可能将疾病传播给顾客或使用者。健康证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筛选出不适合从事这些行业的人员,减少疾病传播的机会,保护公众的健康。

近年来,各地出现非法办理健康证的情况令人十分担忧。部分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尽快上岗或节省体检费用,选择非法途径办理健康证。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法,还会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利用从业者的这种心理,提供伪造健康证或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健康证。这一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公众的健康安全。持有非法健康证的人可能患有传染性疾病却在从事与食品、公共服务等相关的行业,增加了疾病传播的风险。

某医院体检部医生和主任联合外卖骑手非法办理3300多张健康证获利分赃。2024年3月14日,郭某燕等8人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

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可能会通过直接接触食品包装、餐具等,将病原体传播给食品。例如,如果骑手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或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就有可能在接触食品的过程中污染食品。

即使食品本身在商家处是安全的,但经过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外卖骑手的接触,就可能被污染,进而增加消费者感染疾病的风险。

影响范围广泛

外卖行业覆盖范围广,涉及众多消费者。一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外卖骑手可能在一天内接触几十甚至上百份食品,从而将疾病传播给大量的消费者。这不仅会对个体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还可能引发局部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




【基本案情】

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陈某炜截留骑手支付的部分代办费后转账给梁某来或微信名为“健康证体检”者(另案处理)非法办理健康证。据统计,陈某炜通过微信名为“健康证体检”者非法办理健康证共计33个,转账2560元;陈某炜通过梁某来办理健康证共计9个,转账给梁某来720元。

从2023年2月28日始,李某帮非法办理健康证共计30个,收取代办费2970元,转账给梁某来2397元,自己获利573元。

自2023年2月底以来,郭某多次法办理健康证13个,收取代办费1890元,转账给梁某来980元,自己获利910元。

谭某清除了主动向应聘的外卖骑手提供非法代办健康证的服务外,还协助某团其他站点负责人非法代办健康证。据统计,谭某清通过梁某锶非法办理健康证130个,收取代办费1.12万元,转账给梁某锶9170元,自己获利2110元;他直接通过刘某民非法办理健康证43个,收取代办费4375元,转账给刘某民3870元,自己获利505元。

刘某民为外卖骑手非法办理健康证64个,自己牟取非法利益5235元。

从2023年2月开始,梁某锶协助谭某清非法代办健康证,截留骑手支付的部分代办费后转账给梁某来等人非法办理健康证。据统计,梁某锶通过微信名为“体检部小川健康证”者多次非法办理健康证101个,转账给其7070元;通过梁某来多次非法办理健康证131个,转账给梁某来9390元;通过梁某强非法办理健康证14个,转账给梁某强1016元,自己获利400元左右。

2023年4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将刘某民、梁某来、郭某抓获。同年5月16日,办案人员将梁某锶、谭某清、陈某炜、李某帮抓获。2023年5月25日,郭某燕落网。此后,上述涉案人员被逮捕或取保候审。

2024年3月14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上诉人郭某燕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原审被告人梁某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京尹律师说法】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其在社会特定领域进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对这些物品的买卖行为会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其权威性。

这一罪行,主要表现为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这里的 “买卖” 既包括购买行为,也包括销售行为;证件既可以是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也包括伪造、变造的证件。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案例】

案例一、某地高某买卖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案(来源:中国检察网)

2020年1月,被告人高某在陕西省某地市某区使用个人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并开设对公账户,后将其卖给杨某某(已判刑),获利790元;同月,他又在某市某区办理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卖给杨某某,获现金400元。最终,高某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湖北王某、李某买卖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案(来源:中国长安网)

2022年,被告人王某按照他人安排,以自己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办理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被告人李某在某公司就职期间,按照公司安排,以自己名义注册无实体经营的公司营业执照,并办理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王某、李某分别非法获利4000元。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他们属于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处以刑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某地何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案(来源:江西政法网)

202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明知李某(另案处理)在从事收购企业营业执照的犯罪行为,仍协助其安排他人办理并出售营业执照。通过何某的介绍,共有15人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售给李某,何某从中获利2000余元。最终,某地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