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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推搡行为致被害人倒地死亡,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4-11-07

日常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吵闹间的推搡行为,而期间发生意外的事件也不少见。那么,这样的行为,如何界定其犯罪性质,相关法律法规有其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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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闹间的推搡行为在界定犯罪性质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果只是一般性的、短暂的、力量较小的推搡,没有对对方造成身体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通常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推搡行为可能被视为日常生活中的小摩擦或冲突,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范畴。比如,在商场里两个人因为排队问题发生口角并互相推了一下,但双方都没有受伤,这种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如果推搡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例如,推搡导致对方摔倒、擦伤等轻微受伤,或者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等,可能会被认定为殴打他人或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推搡行为是出于伤害对方的故意,并且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后果,那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判断是否具有伤害故意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力度、与对方的关系、发生的场景以及事后的表现等因素。例如,行为人在推搡时使用了较大的力气,或者在对方失去平衡后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对方受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行为人在推搡时没有伤害的故意,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对方受到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比如,行为人在推搡时没有想到对方会因为自己的推搡而摔倒并撞到头部,最终导致重伤或死亡,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推搡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警察、城管等,那么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即使推搡的力度不大,但只要阻碍了公务人员执行职务,就可能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弘扬法治精神】

推搡行为的暴力程度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暴力程度还可以结合推搡的次数、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是多次推搡或者长时间的推搡,可能会加重行为的违法性。

推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造成的后果。如果推搡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或者只是造成了轻微的擦伤、疼痛等,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推搡行为导致对方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推搡导致对方摔倒后头部受伤,经鉴定为重伤,此时推搡者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后果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即推搡行为与造成的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推搡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后果是由其他因素介入导致的,那么推搡者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承担较轻的责任。

推搡行为发生的场合和对象也会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如果推搡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可能会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等犯罪。如果推搡的对象是特殊人群,如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等,可能会加重行为的违法性。例如,在学校里推搡学生,或者在医院里推搡病人,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014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浩在浙江省金华市江南某开发区某镇某村中央桥上遇到饮酒后的被害人戴某如,戴某如质问曹某浩为什么以前要告他导致他坐牢,曹某浩否认后戴某如仍反复质问,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其间,曹某浩用双手用力推搡戴某如一下,致其后脑勺着地倒地昏迷不醒。曹某浩当即对戴某如施救,其他村民见状拨打120电话,后曹某浩回家取来现金与其他村民一起随120救护车将戴某如送往金华市某医院抢救。在医院内,曹某浩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急诊室,被接警后赶到该急诊室的民警传唤归案。戴某如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6日因后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5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浩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浙刑一终字第22X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曹某浩的定罪量刑部分;被告人曹某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来源:某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时未注意路边的小狗,将小狗撞死。唐某停车查看后,未发现小狗的饲主,前往附近早餐店食用早餐。此后,小狗的饲主吴某玉(60多岁)发现小狗被车辆撞死后便停留在现场等待,直至唐某回到现场,并口头质问其饲养的小狗是否是唐某撞死,唐某予以承认。吴某玉要求唐某予以赔偿,唐某拒绝赔偿并意欲驾车驶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吴某玉意图将唐某的车辆钥匙抢下,防止唐某离开。在冲突过程中,唐某失手将吴某玉推倒在地,致使吴某玉受伤。经现场围观群众提醒及要求,唐某驾车将吴某玉及其亲属送至社区医院,因医院条件限制,唐某随即将吴某玉及家属送往某县人民医院,在此治疗了7天。后吴某玉转至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共住院治疗25天。出院后,吴某玉于2022年4月18日在家中死亡,于2022年7月5日火化。2022年4月26日,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吴某玉符合在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基础上,因上消化道出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后,吴某玉的家属与被告唐某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所载吴某玉的死亡事实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同时,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玉此前因上消化道出血曾多次求诊,医疗机构建议进行介入治疗,患者及家属予以拒绝。

综合全案证据事实,唐某的失手推搡导致吴某玉倒地的行为,虽并非导致吴某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该行为诱发吴某玉的基础病进而导致吴某玉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综合考虑吴某玉死亡的原因以及唐某行为的参与度,法院酌定由被告唐某承担10%的责任为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38563.62元,即被告唐某应向原告家属赔偿103856.36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