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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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近日,货运司机陈某为规避超限检查,驾车冲卡损毁收费设施,最终获刑。这一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各界热议。该案既暴露出个别驾驶人员规则意识缺失现象,更清晰展现了刑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适用标准。
案例显示,某晚,被告人陈某驾驶半挂车拉载钢管,行驶至某区某镇某南高速收费站处。陈某明知其所驾驶的半挂车不允许走普通车道,却因担心拉载货物超重,选择从普通车道加速强行通过。其车辆撞击收费栏杆后驶入高速公路,造成收费站光幕设备、收费亭亭体以及收费栏杆等设备被损坏。
事件发生后,某南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迅速报警,民警通过电话传唤陈某到案。陈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事后还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42224元。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在某地,货车司机李某同样因超载运输,为逃避超限检测,在收费站处加速冲卡。李某驾驶的货车高速撞击收费站的称重设备、栏杆机等设施,造成收费站直接经济损失达8万余元。李某在撞坏设备后并未停车,而是选择驾车逃离现场。后经警方侦查,李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与陈某案相比,李某不仅造成的损失数额更大,且存在逃逸情节,这使得其量刑更为严厉。
张某驾驶轿车在收费站缴费时,因对收费金额存在异议,与收费员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之下,张某驾驶轿车故意冲撞收费站岗亭,导致岗亭玻璃破碎、内部部分设施损坏,经鉴定损失金额为2万余元。张某在撞坏设备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愿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考虑到其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最终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此案例与陈某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张某的行为更多源于一时冲动,而非为逃避检测,但其本质同样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京尹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认定,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会有相应的标准。一般来说,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陈某案中,陈某在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陈某自愿认罪认罚,这也是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之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悔罪,真诚改过。
本案中收费站的设备属于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财产,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陈某驾驶货车强行冲卡,导致收费站设备损坏,且损失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陈某明知冲卡会损坏收费站设备,仍故意为之,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对案件侦破和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作用,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积极赔偿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也将此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
1. 江西某县黄某某妨害公务案:2024年6月8日21时许,黄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装运高岭土,途经某县某村路段时,被交通执法人员拦查。因担心超载被罚款,他拒不停车,加速撞开执法小车,造成小车多处损坏后逃离现场。经认定,执法小车损坏价格为17654元。6月20日,黄某某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以驾驶机动车冲撞的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 浙江永康陈某故意毁坏财物案:2024年,陈某受雇为长途货运司机,为节约成本每次装运都超载。他多次用老板传授的“秘笈”强行闯卡逃避交警检查,损毁栏杆多根,造成损失合计3900元。被抓获后,陈某全额退赔。8月23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提起公诉,8月30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3. 河南某县尚某伟等妨害公务案:2014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尚某伟等7人驾驶超载货车行至许昌灵井治超站,看有多人值班便组织强闯。他们抢夺阻车器,围攻辱骂、殴打执法人员,15辆超载货车顺利闯岗。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伟等7人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均为主犯,判处尚某伟、杨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马某峰等5名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4. 湖南岳阳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2018年3月10日2时13分,陈某某驾驶货车到达岳阳收费站,经磅秤显示超载,应缴通行费4288元。他不服,半小时后强行冲关驶离,将自动栏杆设备撞坏。经鉴定,被撞坏的收费站栏杆设备损失价值为6366元。同年6月27日,陈某某被抓获,补缴了逃缴费用并对损坏设备进行了赔偿。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为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用,驾车强行冲关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5. 安徽天长马某妨害公务案:2019年12月26日,马某驾驶厢式货车进入205国道天长市收费站缴费,遇派出所民警例行检查。辅警邱某让其停车,马某因超载害怕被处罚,假称靠边停车后欲加速逃离。邱某站在车头阻止,马某置之不理,将邱某推行三、四米后加速致其刮倒,逃离现场。其他民警驾车追赶,马某刮擦警车后继续逃跑,最终被抓获。经鉴定,邱某系左膝关节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天长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结合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赔偿邱某医疗等费用计4370.54元。
6. 江苏盐城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2015年4月25日22时许,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宿淮盐高速盐城市某区秦南出口后,为逃避路政执法人员对其超载行为的处罚,故意向右侧打方向,致车辆右后侧与路政执法车发生碰撞,致执法车辆损坏,损失价值人民币7752元。刘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谅解。盐城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7. 青海门源马某某等妨害公务案:2015年5月16日,马某某等21人自发聚在一起,驾驶11辆超载牵引车从某县扎麻什往门源县拉煤。当日21时40分许,他们为逃避超限站检查,聚众暴力冲卡,其中一名司机将站在检测台东面马路上阻碍检测站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马占某撞到,致其当场死亡。冲卡后,多名司机又驾驶货车紧跟其后冲卡通过逆向道路,事后还纠集民众冲击超限站办公大厅,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造成交通堵塞达7个多小时。门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等19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一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至五个月拘役不等刑期。
8. 浙江温州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14年9月16日晚,杨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半挂车途径104国道某县桥下镇某村路段时,遇多部门联合设卡整治超限超载。杨某停车后,不顾执法人员还站在车上,驾车冲卡逃跑。执法人员追赶并劝告其停车,杨某置之不理,加速窜逃,违章变更车道、超速并无视交通信号指示灯。后因前方有车辆拦截,杨某的车因车速过快、超载不能及时刹住而撞向停在路上的车辆,引发连环相撞,部分车辆起火爆炸,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重大财产损失。温州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