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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储户过世后,存款难取,亲属的维权路何其艰辛

2025-05-14

2023年7月,北京某区居民张女士手持母亲生前的定期存单前往银行,却遭遇了长达三个月的取款困境。其母突发心梗离世前,将20万元养老积蓄以密码存单形式存放于某国有银行,未及告知具体账户信息。


银行以“非公证继承不得支取”为由拒绝办理,要求张女士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继承公证书,而公证处又以“需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为条件,因张女士旅居加拿大的兄长受疫情影响无法回国,继承手续陷入僵局。


这并非孤例。江苏南京的小姜在父亲车祸身故后,为取出5.8万元存款,被迫支付相当于存款金额30%的公证费;湖北宜昌某乡镇的张氏兄妹更因继母拒绝配合继承公证,不得不提起确权诉讼。


相关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五年收录的“存款继承纠纷”达1.2万余件,其中超六成涉及5万元以下小额遗产,凸显《储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与《民法典》继承编的衔接断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权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存款,但金融机构依据《储蓄管理条例》设置的“公证前置”程序,客观上加重了继承人举证负担。这种制度性矛盾导致部分民众不得不采取“存单挂失”“小额分批支取”等非正规手段,甚至催生“专业继承公证黄牛”灰色产业链。


“如果只是几千块钱,我宁可不要也不会这么折腾。”近日,谈及为了提取、继承父亲生前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北京的张女士无奈地说道。为了证明“我父亲是我父亲”,继承父亲生前银行账户内十多万的存款,她跑了好多趟、耗时一个多月都无法解决,最终只好通过起诉自己相依为命的奶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最终获得了父亲的遗产。


这一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类似为已故亲属取款难的问题频频引发关注,背后反映出的是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实际操作中的诸多困境。


2024年9月,张女士的父亲不幸去世。由于母亲和爷爷已经去世多年,相依为命多年的奶奶也已经近90岁高龄,作为独生子女的张女士,只能独自强忍着悲痛为父亲办理完后事。张女士父亲生前为某企业职工,患有肝硬化多年,退休后一直在家中静养,生命的最后一段时间几乎一直处于睡眠和昏迷状态,未来得及交代后事。


办理完父亲后事几个月后,张女士在整理父亲遗物时,想起父亲生前曾提及在某银行办理过大额存款,金额大概10万元左右,但父亲生前并未告诉过她账户的密码。于是,张女士带着父亲的死亡证明、户口本以及自己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前往开户行要求查询父亲账号金额并提取。


银行工作人员为其查询了父亲生前的银行卡号及银行账户明细。然而,由于他们家三代人共用一个户口本,上面有其姑姑和大爷的名字,且户主不是其父亲的名字,尽管张女士有其父母的结婚证以及自己的独生子女证,银行方面仍表示无法确定张女士和父亲的亲子关系,要求张女士去公证处开具公证书,以此来证明自己与已故人的直系亲属关系、合法继承人的身份。


无奈之下,张女士来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但又出现麻烦,张女士和奶奶都属于法定继承人,提交材料时需要提供奶奶的人事关系档案,可奶奶之前所在的企业30多年前就已不存在,无法调来档案,公证处表示无法进行公证。最终,张女士只好起诉年近9旬的奶奶,要求法院进行遗产继承确认。


法官了解到其特殊情况,在张女士奶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安排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确认张女士父亲银行卡内的资金归张女士继承。张女士拿着调解书去银行,银行与法院核实后,方才将父亲生前账户内的资金提取出来交给她,这场折腾了两个多月的事情才得以解决。


湖北的张女士想取父亲39万存款,被银行要求提供4份证明,甚至因奶奶墓碑名字与死亡证明不符都遭到质疑。银行坚持规范流程,而这对张女士来说意味着高昂的公证费用和繁琐的证明要求,给她带来极大负担。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案例中,张女士、小姜等作为死者的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包括银行存款。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储户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这也是银行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书或法院文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要求继承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如公证书或法院文书,其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防止出现冒领等风险,这是银行履行对储户资金保管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银行并非专业的法律认定机构,难以对继承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以及继承关系的合法性进行准确判断,通过要求提供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文书,可以借助公证机构和法院的专业权威来确定继承关系,降低自身风险。


然而,这种做法在实际操作中给继承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一方面,公证程序繁琐且费用较高,对于一些经济条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另一方面,在一些情况下,如张女士奶奶的人事关系档案因企业倒闭无法调取,导致无法公证,使得继承人陷入困境。此外,不同银行对于材料的要求并不完全统一,增加了继承人办事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已故人生前银行账户资金属于其个人财产,过世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继承人申请查询和提取已故人存款时,应依法予以协助。如果银行对适格的继承人拒绝查询和提取账户资金,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人在面对银行不合理拒绝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像小姜那样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继承人的身份以及继承关系的合法性,从而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京尹律师提醒:希望人们在生前做好财产规划,如订立遗嘱,并进行公证。这样在其去世后,继承人可以依据公证遗嘱更便捷地办理存款提取等遗产继承手续,减少纠纷和麻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