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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23年9月,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连续接到多起群众举报,称市区内有人使用假币。报案人多为附近农贸市场的商贩,一周内竟接到5起报案,而以往全市一个月可能仅有一两起。警方迅速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由于报案人所在经营区域大多为乡村集市,附近缺乏公共场所视频,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然而,一个新的报案线索成为案件突破口。报案人称在一家农贸市场,有一名女性使用假币,附近的视频采集探头记录了整个交易过程。嫌疑人先给一张真币让老人验看,验完后谎称有零钱,拿回真币,随后又说零钱不够,将假币给老人找零。
通过大量摸排,警方很快锁定了有多次使用假币前科的何某龙、徐某花夫妇,并将二人抓获。在其家中,警方查扣假币15张,以及油墨、打印机、裁纸刀等作案工具,还发现部分纸张和大量小面额人民币,总额达20多万元。
据警方透露,夫妻二人通过伪装,在赶集日前往农贸市场,以买菜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币,每天使用量在300-3000元不等,基本上印多少花多少,不留存假币,具有一定反侦察能力。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公共信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在这起案件中,何某龙、徐某花夫妇符合主体要件。
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公共信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夫妻二人有计划地印制和使用假币的行为来看,主观故意明显。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包括本国货币管理制度和在本国流通的外国货币管理制度。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其公信力和稳定性对于经济秩序至关重要,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这种制度。
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本案中,警方在夫妻家中查获的打印机、油墨等作案工具以及大量假币半成品,充分证明了他们实施了伪造货币的客观行为。
关于伪造货币数额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伪造货币的总面额达到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达到二百张(枚)以上的,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在这起案件中,涉案假币总额达2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立案标准。
在2018年,江苏南京也破获了一起伪造货币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他人,通过购买专业印刷设备,在出租屋内伪造人民币。他们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印刷,有人负责裁剪、包装。警方在其窝点查获大量假币,面额从10元到100元不等,总面额高达50余万元。
最终,李某等人因犯伪造货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这起案例与江西夫妻印制假币案类似,都反映出伪造货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
而在这起江西夫妇制造假币案件中,嫌疑人的举动显然已构成制造假币罪,且涉及的金额巨大,可能遭受严厉的刑罚。依据《刑法》相关法律条文,制造假币金额特别大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尽管目前尚未确定该案中“金额特别大”的确切标准,但20多万元的涉案金额在司法操作中通常被认为是情节较重。另外,这对夫妇之前有使用假币的记录,并且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技巧,这些情况在判决时可能会被考虑进去。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小心收到假币,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而试图将假币再次使用出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指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一旦因使用假币被认定构成此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正确的做法是,当发现收到假币后,应立即将假币交给银行或者公安机关。银行在收到假币后,会出具相关凭证。如果后期警方通过侦查找到了使用假币的人,受害者可以凭借银行出具的凭证向其进行追偿,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案例一、广东特大假币案:以东莞最大假币案为例,2011年7月26日,主犯肖某宏被东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另外1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死缓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6万至35万元。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特大伪造假币案中,主犯吴某有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某发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等。
案例二、湖南夫妻制造假币案: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犯伪造货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例三、河南假币团伙案:因未找到具体案件的详细判决信息,无法准确给出判决结果。但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伪造货币、运输假币、出售假币等相关罪名的规定,会依据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等因素进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