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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胃炎被当癌症切全胃”事件,你怎么看?

2025-06-20

2021年8月,年近八旬的老人因上腹部疼痛,被家属带至郑州某附属医院就医。起初,医生检查判定为炎症,建议回家调养,无需用药。然而,随后院方却以“胃占位病变”安排老人住院。


入院后的一系列检查,包括胃镜活检等十几种检查结果均指向“胃黏膜慢性炎”。但该科室的两名医生先后断定老人患的是胃癌晚期,急需手术切除。在收取1600元手术意外险后,医生让家属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


手术过程中,令人诧异的是,不到半小时老人的整个胃被切除,且术中冰冻病理学检查这一关键环节被完全跳过。术后的病理学检查结果显示,老人胃部依然是胃黏膜慢性,并非癌症。


家属封存病历时发现,从入院到手术当天,护理记录单诊断栏一直写着“胃黏膜慢性炎”。


经郑州市医学会和河南省医学会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定此事件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郑州市医学会鉴定报告指出医方对患者知情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使患方丧失了药物保守治疗的机会;河南省医学会鉴定特别强调医方术中未送检快速冰冻病理,存在过错。


目前,某附院已对涉事两名医生做出停止执业一个月,取消2025年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罚,而警方于2024年8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患者家属则准备向法院起诉维权。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是指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面部重度毁容、全胃缺失等情况。


在本次事件中,老人全胃被切除,符合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中“全胃缺失”这一情形,严重影响了老人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其后续饮食、营养吸收等方面都面临极大挑战,生活也受到诸多限制。


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所有术前检查结果均显示为“胃黏膜慢性炎”,然而涉事医生却无视这些客观检查结果,仅凭借所谓的“临床经验”就断言老人患的是胃癌晚期。医学上,胃癌的确诊必须依赖病理学检查,《胃癌治疗指南》明确记载“内镜活检组织病理学诊断是胃癌确诊和治疗的依据”。


涉事医生过度依赖自身经验,轻视病理检查结果,这种诊断方式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业的基本诊疗规范,是导致错误手术的重要开端。


医生有责任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替代治疗方案等重要信息,以便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自主决策。


但在此事件中,郑州市医学会鉴定报告已明确指出医方对患者知情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医生未详细向家属解释病情从胃炎到被判断为胃癌晚期的转变依据,也未告知家属药物保守治疗等其他可能的治疗方案,使患方丧失了选择药物保守治疗的机会,剥夺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术中冰冻病理学检查对于确定肿瘤良恶性和切除范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障手术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关键环节。但涉事医生在手术中未进行这一关键检查,便直接切除了老人的全胃。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特别强调了医方术中未送检快速冰冻病理这一过错。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手术操作的规范流程,极大地增加了手术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最终导致老人在本无需切除全胃的情况下失去了整个胃部。


某附院对涉事的两名医生做出停止执业一个月,取消2025年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罚。从医院内部管理角度看,这是一种对医生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然而,从患者家属以及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这样的处罚可能被认为过轻。


从事件的严重性来看,老人因医生的错误诊疗失去了全胃,身体和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其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后续还面临长期的健康问题和生活困扰。而涉事医生的行为经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如此严重的医疗事故仅仅换来停职一个月和取消一年评优资格的处罚,难以与医生过错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


与其他行业类似严重失误导致重大后果的处罚相比,例如在建筑行业,若因工程师的错误设计导致重大建筑事故,工程师可能面临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在医疗行业,医生的执业行为直接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对于这种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目前的处罚力度似乎未能充分体现出对医疗过错行为的威慑力以及对患者权益的充分保障。


警方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在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时,医疗事故与刑事犯罪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


一般来说,单纯的医疗事故并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在医疗领域,刑事犯罪的认定通常需要证明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在此事件中,虽然医生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但从警方调查结果来看,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医生存在故意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也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失犯罪,所以警方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类似的医疗纠纷案例为例,2018年某医院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误将患者正常器官切除,患者家属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医生。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事件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生并非故意实施该行为,且其行为不符合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医生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本事件中,家属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医生明知老人并非胃癌却故意实施全胃切除手术,或者医生存在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老人遭受严重损害后果,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


但就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家属要获取这样充分的证据难度较大。不过,家属若能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例如获取医生之间不当沟通的记录、医院内部不合理绩效考核导致医生过度医疗等相关证据,证明医生存在主观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仍有可能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


“胃炎被当癌症切全胃”这一事件,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损失,也引发了社会对医疗规范、医生责任以及医疗事故处理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在医疗过程中,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管至关重要。对于患者家属而言,虽然刑事追责困难重重,但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仍有可能获得合理的民事赔偿,以弥补老人所遭受的损失。


这一事件也应成为医疗行业整顿和改进的契机,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加谨慎、规范地履行职责,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相关案例】


2020年深圳某三甲医院曾发生一起因误诊导致患者左肾被切除的医疗纠纷。患者因腰部疼痛就诊,影像学检查提示左肾存在占位性病变,但未进行穿刺活检确认性质。主刀医生以“高度怀疑恶性肿瘤”为由,直接实施左肾切除术,术后病理结果显示仅为良性囊肿。经鉴定,医方因未履行病理确诊程序、过度依赖主观判断,被认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20万元。此案与郑州事件相似,均暴露了部分医生对诊疗规范的漠视和对患者器官完整权的轻视。


再如2023年北京某医院“甲状腺误切案”,患者因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就诊,主治医生在未进行细针穿刺活检的情况下,以“结节形态可疑”为由切除患者双侧甲状腺。术后病理证实为良性病变,导致患者需终身服用甲状腺素替代治疗。北京市医学会鉴定指出,医生违反《甲状腺结节和分化型甲状腺癌诊治指南》中“术前必须进行细胞学或组织学诊断”的规定,最终法院支持患者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该案例再次印证,跳过关键检查环节直接手术的诊疗模式,已成为医疗事故的高发风险点。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杭州某民营医院“伪造病理报告案”。医生为完成手术指标,将患者的慢性胃炎活检结果篡改为“低分化腺癌”,诱导患者接受全胃切除术。后经卫健部门调查,涉事医生存在系统性伪造检查数据行为,最终以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医院被吊销诊疗科目许可证。


2021年10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银川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梁某某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10月8日,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022年6月20日,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8日,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事件中,经鉴定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院需按规定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老人被切除全胃造成残疾,医院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发生医疗事故,除医生及医院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事故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涉事医生,因其存在未按规范进行术中冰冻病理学检查、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等违规行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如6个月到1年),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