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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教学楼过道栏杆脱落,致两学生坠楼,谁担责?

2025-06-23

校园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教学楼过道栏杆脱落致学生坠楼的悲剧,却让安全防线的漏洞暴露无遗。当嬉戏打闹的学生因栏杆断裂从高处坠落,生命的脆弱与建筑安全的隐患形成残酷对比。这类事故不仅关乎个体家庭的伤痛,更牵扯施工、监理、管理等多方责任链条。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典型案例,以司法判决厘清了工程质量责任边界,也为校园安全治理敲响了警钟——当建筑质量缺陷遇上生命安全,法律如何划定责任红线,成为破解此类困境的关键。




【案件回顾】(来源:人民法院报)



某日午后,某小学四年级的两名学生在教学楼三楼嬉戏打闹,其中一名学生推挤站在教学楼过道护栏旁的另一名学生,不料此时护栏突然断裂、脱落,二人从三楼坠落至一楼地面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其中一名学生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学校先行代为全部赔偿,随后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80%的责任,监理单位承担1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设计公司并非该分项工程验收单位,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学校认为其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巡查及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遂提起上诉。


德阳中院二审审理查明,案涉教学楼系“5・12”地震灾后重建工程,在案发时并未超出合理使用年限。现有证据显示,施工单位在修建过程中,未按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监理单位未善尽监理职责,未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导致该工程最终通过验收;案涉学校在校舍投入使用后,不仅对学生开展了以“不攀爬栏杆围墙”为主题的安全教育,也在楼道走廊处张贴了禁止性安全警示标识,还对校舍进行了主要针对外观缺损、稳固情况的安全检查及维修。由于案涉栏杆与墙体焊接处有环形装饰盖遮挡,仅凭外观无法看出栏杆是否存在螺丝松动、生锈或有裂缝的情形,故学校进行的日常安全检查也未能及时发现案涉栏杆的安全隐患。


德阳中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可以确认案涉栏杆脱落的直接原因为栏杆两侧的膨胀螺丝断裂。案涉鉴定结论载明“扶手钢材厚度不满足设计图要求;栏杆两侧与周边构件通过后埋M6膨胀螺栓进行焊接连接,焊接点均采用点焊,未满焊,焊接节点焊缝质量差,焊接不牢固,节点连接不满足相关要求”。案涉踏勘结论为:施工单位在无设计变更,且未告知设计单位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工程的做法,造成不锈钢防护栏杆自身刚度以及栏杆与主体建筑连接的可靠性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过程中易造成连接件脱落、焊点断裂而引发事故。案涉证据综合反映出施工单位在案涉栏杆安装过程中,未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质量要求,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栏杆脱落、两学生坠楼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80%的责任。


学校所提交的证据,能初步证明其作为校舍管理者和使用者,已尽到法定义务。案涉教学楼由专业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亦有监理单位代表学校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学校进行的日常安全检查对栏杆施加的力与撞击产生的力亦存在差别,不能苛责案涉学校对建筑物的维护具备较强的专业性或采取超出普通水平的检查排查手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学校有使用不当的情形,或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亦不能证明其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预防职责,故案涉学校不应承担10%的责任。


案涉脱落栏杆属于细部工程、隐蔽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其外表将被覆盖,若因质量不合格返工将产生较高成本,监理单位对预埋件(或后置埋件)、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点应进场验收、抽样检验,对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要求施工方改正。无证据表明监理单位到施工现场对上述关键部位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抽样检验,说明其未对该隐蔽部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况且,即便按照巡视方法,亦可从外观看出“实际施工采取了增设一根下横杆的方式,减少了竖杆与主体建筑的连接点位”,说明可凭外观检验出案涉栏杆的安装方式与工程设计图纸明显不符,而监理单位仍然将该关键部位签认为合格,说明其在该隐蔽工程和外观工艺上均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过错,故酌情调整为承担20%的责任。最终,德阳中院作出判决,施工单位承担80%责任,监理单位承担20%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京尹律师说法】


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此类校园建筑安全事故责任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直接实施者,对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依据《民法典》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在上述德阳案例中,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导致栏杆质量不达标,最终引发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合理合法。这也警示所有施工单位,务必坚守质量底线,切不可为追求利益而忽视工程质量,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其职责是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若监理单位未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或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并引发事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德阳案中的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进行有效检查验收,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签认为合格,明显未尽到监理义务,因此被判定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这提醒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做好工程质量的把关工作。


学校作为校舍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也负有保障师生安全的义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对校舍及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但在正常情况下,若学校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且建筑设施由专业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监督,对于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正如德阳中院在审理中所认定的,案涉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开展了安全教育,进行了常规安全检查,因栏杆质量问题的隐蔽性未能及时发现隐患,不应归咎于学校。不过,学校也不能因此而放松警惕,仍需持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在遭遇此类事故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诉求。同时,要通过合法途径,如与责任方协商、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赔偿。


校园建筑安全关乎每一位学生的生命健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都应各司其职,共同筑牢校园安全防线。一旦发生事故,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认定各方责任,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同时也为全社会敲响安全警钟,促使各方更加重视校园建筑安全问题。




【相关案例】


案例一:宿迁某小学教学楼栏杆质量事故


2010年年初,苏某以宿迁市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承建宿迁某实验小学4号教学楼工程,并以项目经理的身份负责施工建设。在工程施工期间,苏某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对楼层外廊护栏进行施工,擅自将原先图纸设计的走廊护栏由混凝土浇筑的实墙更改为带缺口的栏杆墙,且将带缺口栏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郭某承做,同时,栏杆安装无预埋件,仅用膨胀螺丝将不锈钢栏杆进行固定。


经鉴定,该楼四层走廊栏杆安全性评定为Cu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后来,该教学楼发生事故,导致两名学生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作为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未依照图纸设计内容、标准进行施工,致使工程质量标准降低,最终导致两名学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对事故的引发负有最直接的责任。被告人苏*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广西某某中心小学栏杆坍塌事故


2010年10月21日下午4时40分左右,广西某县某镇某中心小学一栋两层教学楼二楼走廊护栏发生坍塌事故。当天下午最后一节课为活动课,下课后,一些学生急于归还体育器材,跑上位于二楼的体育室,由于部分学生匆忙,挤靠在栏杆边,栏杆受到挤压,突然倒塌,导致27名学生坠落不同程度受伤,4人伤势较严重。该综合楼建于1979年,事发时已年代久远。


虽然没有公开的资料明确显示该案件具体的责任认定依据及法律条文应用,但从相关法律逻辑推断,学校作为校舍的管理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学校若不能证明自己对栏杆进行了定期检查、维护,尽到了管理责任,就需要对学生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调查发现建筑本身在当初建设时就存在质量问题且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也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