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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可依法执行!

2025-06-27

在6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发言人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6月24日至27日在京举行,届时,备受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三审。其中,关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调整尤为引人瞩目。


本次修订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以及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周岁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该条款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避免行政拘留对其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利用这一规定,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这与法律的初衷相悖。


此次修订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旨在平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对其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修订后的规定更具针对性,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多次违法的未成年人,依法执行拘留,这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15岁的小张和14岁的小李是某中学学生,两人长期在校园内欺负同学。他们多次对低年级学生进行殴打、辱骂,并索要财物。有一次,小张和小李将一名同学打伤,导致其住院治疗。学校和家长多次对他们进行教育,但两人屡教不改。


在此案中,小张和小李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他们虽应受到治安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然而,按照此次修订草案的规定,由于他们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能会依法执行拘留。这将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同时也对其他有类似行为倾向的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


14岁的小王在一年内先后三次在超市实施盗窃行为。第一次盗窃了一些零食,价值较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小王并未改正,随后又两次盗窃超市物品,价值逐渐增大。这种一年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若发生在修订后的法律实施后,根据“14周岁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的规定,小王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通过这样的惩处,能够及时制止小王的违法犯罪趋势,避免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关于未成年人相关规定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对于那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依法执行拘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未成年人,也不能因其年龄而对严重违法行为免于应有的惩处。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校园欺凌、盗窃等涉及未成年人的常见违法案件中,能够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


另一方面,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角度出发,适当的拘留处罚并非简单的惩罚,而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让这些未成年人在接受拘留处罚的过程中,体验到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能够促使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意识。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在对未成年人执行拘留等处罚时,应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其心理疏导和教育矫治,帮助他们重新回归正轨。


然而,在实施这一规定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避免执法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其次,在对未成年人执行拘留时,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确保拘留环境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此外,还应加强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处理体系。


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关于未成年人相关规定的调整,是适应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的必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关案例】


案例一、小林、小马寻衅滋事案


小林(女,16周岁)与小荷(女,16周岁)系同学,因琐事在手机群聊中发生言语冲突。次日,小林纠集小马(男,16周岁)、小红(女,14周岁)、小伟(男,14周岁)、小武(男,14周岁)在宾馆房间内找到小荷,对其进行殴打、凌辱,包括扇耳光、拳打脚踢、辱骂、用啤酒浇头发、要求其跪地求饶等。因声响过大被宾馆老板劝离。


检察机关以小林、小马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小红、小伟和小武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后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寻衅滋事行为有明确规定,如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虽因情节严重涉及刑事犯罪,但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马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招用、组织5名未成年女性在其管理的KTV内提供陪酒、唱歌等陪侍服务。


检察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以马某某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起公诉。同时,针对辖区内KTV等存在未成年人有偿陪侍问题,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违法场所和人员进行查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本案中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相关规定。


案例三、赵某、韦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2022年11月,韦某作为某酒吧销售部经理,同意赵某招募6名未成年人(其中3人不满12周岁)到该酒吧从事有偿陪侍工作,赵某从中抽成。2023年1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截止案发,赵某、韦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达400余人次,非法获利13000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韦某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同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及招用未成年人从事陪侍等工作,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四、李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组织杨某等6名未成年人在某市“皇家KTV”、某县“盛世KTV”进行有偿陪侍27次,从中获利11100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李某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与上述案例类似,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之二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规定,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条款,对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及娱乐场所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