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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别把罪恶的手伸向孩子们!

2025-07-02

孩子们是社会的未来与希望,他们本应在安全、健康、充满爱的环境中成长。然而,现实中却总有一些人将罪恶的手伸向这些无辜的孩子,一桩桩令人痛心疾首的案件不断冲击着社会的道德与法律底线。




威海5岁男童被打死案:生命无法承受之重

在山东威海,5岁男童被生母及其男友虐待致死一案刺痛了无数人的心。2024年3月,仅仅因为“晚上睡觉晚”,孩子便遭受了生母陈某及其男友石某某的残酷殴打。2025年6月24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石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京尹律师说法】



从法律层面看,石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在与陈某共同商议“管教”孩子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多次猛击男童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这种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管教的范畴,且对孩子的生命安全持漠视甚至追求其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最终导致男童因胸腹部多次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肝脏破裂及多脏器出血和血肿形成,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陈某作为孩子的生母,同样难辞其咎。她参与殴打孩子的行为表明她具有伤害孩子身体的故意,虽然其主观恶性及行为程度相较于石某某稍轻,但依旧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陈某还因受雇于网络赌博网站平台,在QQ群担任管理员,发布赌博平台链接吸引他人参与赌博,犯开设赌场罪,被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案件警示着每一个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暴力虐待儿童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家长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职责,任何超出合理范围的暴力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红线,付出沉重代价。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守护孩子“舌尖上的安全”

几乎同一时期,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23日,四川自贡市某县某实验学校部分学生家长反映学校食堂猪肉、精排存在色泽暗红、有异味等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某配送中心向无照经营户赵某采购了宰杀后搁置时间较长的精排,且在采购运输过程中未采用冷链运输,导致部分精排出现不新鲜特征。尽管购买的猪肉、精排均具有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且经检测挥发性盐基氮指标(食材新鲜度评价指标)两次检验结果均未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但这一事件依然暴露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京尹律师说法】


若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故意提供不新鲜食材、违反食品采购及运输规范等行为,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校园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学校有义务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资质,监督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全过程;食品供应商则必须确保所提供食品符合安全标准,遵循食品行业规范。任何一方的疏忽或故意违规行为,都可能危害众多学生的身体健康,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校园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涉及多方主体的责任履行。法律通过明确责任和惩罚机制,督促各方严格把关,共同守护孩子们“舌尖上的安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相关责任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侵吞学生伙食费案:莫让“黑手”伸向孩子的口粮

在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侵吞学生伙食费的职务犯罪案。中学总务处主任胡某与食堂采购员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食材单价、数量,更换食材种类等方式套取学生伙食费,再以发放“值班补助”“辛苦费”等名义共同或私自侵吞学生伙食费。胡某共计贪污240万余元,实得168万余元;方某共计贪污109万余元,实得46万余元。此外,胡某还收受某供应商回扣16.2万元,实得9.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京尹律师说法】


胡某和方某作为学校后勤管理的关键人员,本应保障学生的饮食权益,却为了一己私利,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孩子们的伙食费,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更是触犯了法律红线。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学生伙食费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胡某收受供应商回扣的行为,则构成受贿罪。公职人员应当廉洁奉公,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和学生权益。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学校中的每一笔经费都应当合理、合规地用于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任何侵吞、挪用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切身利益。法律对这类职务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旨在维护教育领域的清正廉洁,保障学生应有的权益。


针对高考生的骗局:志愿填报、改分黑客、内部指标等都不可信

“志愿填报专家”骗局:2025年高考放榜后,南海的张女士孩子分数卡在尴尬段位。此时,网上出现一个“李专家”,号称有教育部内部数据和精准算法,能“量身定制志愿,保送理想大学”,还出示了一张“教育部授权证书”。张女士信以为真,转账5万,结果孩子收到的是外省某“查无此校”的野鸡学院录取通知书。


“改分黑客”骗局:盐城考生小张收到短信,称“内部渠道改分,不过包退”。小张转账3600元后,对方又称“系统卡顿需加钱”,小张这才意识到被骗并报警。


“内部指标”骗局: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窦某曾是狱友。张某虚构自己认识某军队领导,有“内部指标”,可帮助窦某朋友的孩子进入某军校上大学,即使高考达不到录取分数线也能入学,但需支付20万元办事费用。窦某轻信后转账,最终孩子并未被军校录取。法院查明张某编造谎言,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并责令退赔经济损失。


“名校培训”骗局:江苏昆山的张女士收到QQ好友申请,对方自称是其“女儿”的新号。“女儿”称要参加“名校专家”培训班,感觉效果好,需缴纳“保证金”锁定名额,还发来了“教务处主任”的QQ号。张女士添加后,“教务处主任”提供了预录取通知书和收款账户,要求缴纳3万元费用。张女士在转账前与学校老师电话核实,发现是骗局后报警。


“转学指标”骗局:2024年7月,马某向高考生家长刘亮承诺,可帮其孩子从民办大学转入公办本科大学,需费用十万元。刘亮先期支付了六万元,但马某始终未兑现承诺,仅退还五千元,剩余费用拒不退还。2025年6月6日,历下公安将马某抓获,马某因涉嫌诈骗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京尹律师说法】


诈骗案件的法律定性,如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犯罪分子假借“打点入学”名义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办理子女入学等虚假情况骗取财产,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高考招生诈骗案中,被告人刘某骗取9名高考学生家长共计8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京尹律师提示,学历教育必须通过高考招录,不论是个人还是高校,都无法仅收钱办理入学。对于声称“办成过”入学的说法不可轻信,对待中间人也需审慎,避免因中间人夸大说辞或自身也是被害人而导致无法核实信息真实性,从而陷入诈骗陷阱。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全社会的呵护,每一个人都应当从这些惨痛的案例中汲取教训。无论是家庭中的监护人,还是学校、社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要时刻牢记保护孩子的责任。法律是保护孩子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试图伤害孩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让我们共同努力,斩断伸向孩子的罪恶之手,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美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