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治热点:花钱“买”工作?求职路上的法律陷阱,要警惕!

2025-07-03

又是一个毕业季的到来,也是大学毕业生们求职路的开始。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一份理想的工作对许多人而言至关重要。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人们求职心切的心理,设下“花钱找工作”的骗局,让不少人不仅工作没着落,还遭受经济损失。近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声称自己有能力帮被害人王某某的弟弟入职某单位。王某某心动后,李某某便以“找关系”“请吃饭”以及缴纳各项手续费等理由,先后骗取王某某共计30余万元。而这些骗来的赃款,李某某都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等个人消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依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王某对翟某谎称自己认识某国企的领导,只要花30万元,就能保证让翟某的儿子进入这家国企,并且还是正式编制。翟某信以为真,前前后后总共给了王某33.8万元。然而,事情却一直没有进展。当翟某要求王某退款时,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此时,翟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王某供认,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帮助翟某的儿子安排工作,收取的钱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日常开销。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王某退赔赃款33.8万元,发还给翟某。


研究生毕业的李某,经朋友介绍添加了一位自称“刘老师”的社交账号。“刘老师”称自己有内部渠道,能让李某选择重庆大多数民办高校或者公办专科类院校的非编教师岗,内推费用为2万元,定金5000元。“刘老师”信誓旦旦地保证能让李某进高校任职,进不了就退款,还称会签电子合同,并给李某看了之前成功的一些案例。李某信以为真,立马交了5000元。刚开始询问进展时,对方还回复说正走流程,可后来就直接消失不回信息了。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上述案例一中,李某某诈骗金额达3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因此被判处相应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求职过程中,正规单位不会以任何理由向求职者收取财物。若遇到要求缴纳费用才能入职的情况,求职者应保持警惕,很可能遭遇了诈骗。像案例二中,王某以帮助安排工作为由收取“办事费”,以及案例三中“刘老师”收取内推费用,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法律规定,本质上是诈骗手段。


此类花钱找工作的诈骗案件,从法律层面来看,核心在于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不法分子往往通过虚构能够帮助求职者获得工作机会的事实,如谎称认识企业领导、拥有内部渠道等,使求职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主动交出钱财,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逻辑。


在责任承担上,一旦构成诈骗罪,行为人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像案例中王某被责令退赔赃款,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同时,从预防角度而言,求职者应树立正确的求职观念,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轻信所谓的“捷径”。若对招聘信息或中介行为存在疑虑,可及时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核实。


“花钱买工作”本质是利用就业焦虑实施的诈骗,其手法不断升级,从传统的“熟人关系”到全流程造假、跨境骗局。求职者需破除“捷径思维”,树立法治意识,通过正规途径求职。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通过严惩罪犯、追赃挽损维护就业市场秩序。公众若发现可疑线索,应积极举报,共同构筑防范诈骗的社会防线。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4年8月,侯某指使他人在微信群散布某部门大数据中心招聘信息,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冯某谎称“认识负责人”,可帮助其子成为事业编人员,索要40万元“活动资金”。侯某收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未实际办理入职。案发后,侯某家属退赔全部损失。


河南省某县法院认定侯某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鉴于其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二、


2024年5月,成某通过钓鱼结识的熟人喻某某联系受害人小夏,谎称就职于某铁路部门,可安排表弟入职。成某伪造《车辆段员工内部招聘表》《入职通知书》等材料,注册多个微信号扮演面试官、担保人,以“担保金”“制服费”等名义骗取5800余元。小夏多次催促入职未果后报警。

麻城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全部赃款。


案例三、


2022年至2024年,李某某隐瞒无业身份,谎称自己是某卷烟厂中层领导,以“打点关系”“体检不合格需处理”为由,向父母、亲戚等6人索要234.8万元,用于挥霍及还债。李某某伪造入职通知单、工作保证金收据,并自费安排受害人体检以增强可信度。


宝鸡市渭滨区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案例四、


2024年,姜某团伙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境外建筑工月薪3-5万元”“零门槛入职”广告,吸引求职者缴纳报名费、手续费。受害人陈先生支付2万余元后仅获得旅游签证,团伙以“岗位竞争激烈”“流程冗长”为由拖延,最终失联。该团伙分工明确,引流组、客服组、面试组协同作案,伪造雇主邀请函、资质证明等材料。


判决结果:上海宝山警方捣毁该团伙,抓获22人,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姜某等6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