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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00后女子职业“薅羊毛”两个月被刑拘,看寻衅滋事罪与诈骗罪的界线

2025-07-04

“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是电商时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暖心条款,却在少数人眼中沦为可钻的法律空子。从00后女子用“穿旧即退”套路换遍十余套新衣,到职业“薅羊毛”者拆封试用后以“不喜欢”为由批量退货,再到商家为规避纠纷被迫接受明显已影响二次销售的退货申请……当善意规则被恶意曲解,不仅让商家承受额外的仓储、物流、损耗成本,更在无形中透支着市场信用体系。这种游走于规则边缘的“小聪明”,看似占了便宜,实则正在模糊合法维权与违法侵权的边界,最终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一则“00后女子在上海白吃白喝两个月被刑拘”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不仅因其荒诞情节吸引眼球,更因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基本案情】



今年2月18日,00后的黄某来到上海。来沪时,她身着单薄风衣,手提大牌托特包。此后的两个多月里,黄某在衣食住行方面耍尽手段。


在穿着上,黄某利用服装店的无理由退换货规则,购买衣服后穿着一段时间,不剪掉吊牌,再以各种理由退货。就这样,在两个月内她换了十几套行头,却未花一分钱用于购买衣物。


住宿方面,黄某频繁入住宾馆和洗浴中心。每次入住后,她便以宾馆房间内有虫、床铺不干净引发过敏,或者洗浴中心搓澡把自己搓破皮等理由,要求商家给她免单。若商家拒绝,她就大闹到派出所,企图通过派出所调解达到目的。更令人咋舌的是,民警在其行李中发现一盒从花鸟市场买来的死蟋蟀,这是她专门用来诬陷宾馆卫生问题的“道具”。


饮食上,黄某依靠外卖解决三餐。收到外卖后,她瞬间化身挑刺专家,以“菜糊了”“有异物”“鸡毛没清理干净”等理由投诉商家,商家担心差评影响生意,只能无奈退款。


出行方面,黄某从不乘坐公共交通,全程打车。每次行程结束,她都会以各种理由投诉司机,并且她拥有2个手机号,下载了市面上众多热门和冷门的打车软件,通过不同手机号在不同软件上打车,以此拖欠大量车费。


此外,黄某在做完美睫项目后,以眼睛不舒服为由要求店家免单。店家与黄某一顿争执后,最终店家选择放弃收取服务费,但也不惯着,便把黄某刚种好的睫毛卸了。


4月24日,上海某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目前,黄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京尹律师说法】


针对黄某的行为,其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而非诈骗罪,体现了刑法在实务中对行为性质的精准界定。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无事生非”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要件包括“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黄某在服装店、宾馆、外卖和打车等场景中,反复以虚假理由(如诬陷卫生问题、恶意投诉)强迫商家免单或退款,本质上属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且其行为持续两个月、涉及多个行业,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


相比之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黄某虽在部分行为中使用了欺骗手段(如用死蟋蟀诬陷宾馆),但其核心并非骗取商家主动交付财物,而是通过威胁、闹事等强制方式拒付应付费用。例如,在外卖和打车场景中,商家或司机是因担心差评或纠纷才被迫退款,而非基于黄某的谎言主动提供免费服务。因此,其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特征,而非诈骗罪的“骗取”要件。


此外,黄某的长期恶意行为透支了社会信用体系,对商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如仓储损耗和运营成本增加。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既体现了对商业环境的保护,也警示公众:滥用规则的小聪明一旦越过合法维权边界,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未来,司法机关需进一步细化类似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以平衡消费者权益与商家利益。


未来,司法机关需进一步细化类似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以平衡消费者权益与商家利益。具体而言,在证据认定上,应强化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明,例如通过监控录像、商家记录或行为模式分析来确认其“无事生非”的动机,避免仅凭单方投诉就定性为犯罪。同时,可借鉴司法实践中对“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量化标准,如涉案金额、持续时间或影响范围,以更精准地界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此外,相关部门应推动行业协作,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防范职业“薅羊毛”者跨平台作案,减少商家因恶意投诉而被迫妥协的损失。社会层面,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正确理解“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则的初衷,明确维权边界,防止小聪明演变为刑事风险。长远来看,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与司法联动,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诚信交易环境。


【相关案例】


案例一、刘某“买新退旧”调包诈骗案


2024年3月,某电商平台向警方报案称多起退货商品存在“以次充好”现象。经查,自2023年2月起,刘某发现该电商集团旗下主营新品销售的主平台和专营二手或瑕疵品的A平台存在信息壁垒,便先在A平台低价购入瑕疵鞋或二手鞋,随后在主平台下单同款全新正品鞋,待新鞋到货后,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将旧鞋冒充新鞋退回,并将正品新鞋转卖获利。为规避平台监测,刘某使用本人及亲友账号循环操作数十次,累计致平台损失8万余元。2025年4月11日,经某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杨某和闫某利用“售后无忧”服务诈骗案


某电商平台的“售后无忧”服务规定,卖家支付一定费用开通此项服务后,能在发货后马上结算货款,即使订单产生退货也均由平台承担退款。2023年7月至10月,杨某和闫某利用这条规则,购买货品后在平台虚标高价售卖,并安排网络买家下单后利用“售后无忧”服务恶意退款,通过虚假交易骗取平台退款。短短三个月,两人共计实施虚假交易25次,骗取平台退款差价44万余元。2024年12月26日,经某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闫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和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