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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非法买卖人脸信息?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5-07-15

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各种新型犯罪也成为了数字化时代里较为普遍的现象。人脸信息作为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生活和工作场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然而,这也引发了非法买卖人脸信息的乱象,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案例一: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



自2020年9月起,郑某利用即时通信软件组建群组,发布可提供“查头”业务的广告,即根据买家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获取含人脸信息的身份证高清照片、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任某、戴某、陈某通过该群组,以每张照片5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向郑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制作虚假人脸动态识别视频,用于解封账号、验证App实名认证,进而非法获利。经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四人共非法处理个人信息2000余条,违法所得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四人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各处罚金。此外,检察机关以四人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侵害,注销侵权相关账号群组,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并通过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行为补偿,视行为修复效果对公益损害赔偿金进行折抵。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具有多重警示意义。首先,人脸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造成终身风险。


郑某等人将人脸信息作为牟利工具,不仅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更因其大规模、系统性处理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某法权益,符某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  


其次,法院判决的创新性在于构建了“刑事惩戒+民事修复”的责任体系。除传统刑罚外,通过注销侵权群组、赔偿公益损害金、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社会关系修复;更引入“行为补偿”机制,要求侵权人以参与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弥补社会损害,并允许折抵赔偿金。这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实践,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惩教结某”的样本。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揭示出人脸信息黑色产业链的运作模式:从非法获取公民基础身份信息(查头),到利用AI技术伪造动态视频(过脸),最终应用于解封黑产账号、规避实名认证等场景。公众需警惕,人脸信息泄露可能被用于精准诈骗、盗刷支付甚至跨境犯罪。企业则需强化技术防护,避免人脸数据在采集、存储、使用环节被黑客利用,切实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二: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年6月起,徐某通过社交账号购买约130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含公民动态人脸图等)和1套软件,在未经游戏账号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用这些信息和软件解封多人游戏账号,还对外有偿出租软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约6千元。2021年8月起,李某使用徐某提供的软件,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为他人解封社交账号,并转卖从多个渠道购进的公民个人信息(含人脸照片、视频等),获利约3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徐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违法所得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进一步揭示了人脸信息犯罪的产业化特征,徐某、李某通过购买软件工具形成“信息获取-技术破解-牟利变现”的闭环链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本案中徐某购买130套含动态人脸图的身份信息,李某转卖信息涉及多人人脸照片及视频,均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本案中,犯罪手段呈现技术升级趋势。与案例一直接购买人脸信息不同,本案被告人利用专业软件实施自动化破解,显著降低犯罪门槛。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不得从事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软件工具开发,徐某有偿出租破解软件的行为实质是技术黑产的扩散。  


本案的犯罪场景揭示了,向虚拟资产领域蔓延。被告人专门针对游戏账号、社交账号实施解封操作,此类账户往往绑定支付功能或虚拟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数罪竞某,本案量刑时已考量该情节从重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提供专门用于侵入网络的技术工具,本案对作案设备的没收既切断犯罪工具流转渠道,也警示技术开发者不得为黑产提供支持。公众应警惕“账号代解封”等服务的某法性,企业需加强账号异常登录的人脸核验机制,防范静态生物信息被动态破解的风险。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涉案人员杨某某是游戏迷,他发现游戏账号需求大,便开始买卖个人信息及游戏账号。他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个人信息来注册游戏账号以供出租,并从专门售卖个人信息的阿航处购买包含头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的个人信息,其中头像加姓名加身份信息套餐价35元左右。经公安机关查证,杨某某和阿航前后共交易29次,交易了19000多条个人信息。杨某某将部分静态照片制作成3D人脸动图,以完成游戏人脸识别认证环节实现出租牟利。南京市六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缓刑。


案例二、蒋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四川省泸州市龙某区检察院公布的案件中,蒋某某开办的两家游戏公司主营网络游戏账号回收和租售业务。为向未成年人销售已通过人脸识别的账号,蒋某某授意公司员工联系网络黑灰产从业者,购买大量即将年满18周岁公民的照片、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制作3D人脸动图,破解人脸识别认证。2022年5月,蒋某某等5人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三、闻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某(时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他人批量注册激活公司APP应用的联名预付费卡,通过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交由他人用于批量注册激活。朱某东等人也参与其中。经核实,从相关人员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共计10万余组。上海市某区法院于2021年8月刑事判决,认定闻某、朱某东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某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某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某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被明确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该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