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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她昏厥,他是避嫌,还是施救?《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对施救人的有力保护

2025-07-17

近日,在湖南衡阳街头发生了一幕令人既暖心又略带寒心的救援案例。有一名女子,突然间昏厥倒地。此时,路过的盘先生,作为某医学院的一名老师,毫不犹豫地跨过护栏,与另一名医生一起对女子进行心肺复苏。经过努力,女子恢复了微弱呼吸和脉搏。然而,相关视频被发布到网上后,竟有网友称盘先生“袭胸”。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也再次凸显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条是对施救人的坚实保障,是社会正能量的有力传播器,被称为中国版的“好人法”。



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法条为施救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屏障,有效避免了善意行为演变为法律纠纷的尴尬局面。以盘先生案例为例,尽管他的紧急救助成功挽救了生命,却被部分网友误解为不当行为,这突显了社会对施救行为的认知偏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实施,不仅保护了施救人的合法权益,还强化了公众在突发事件中的责任担当。专家分析指出,该法条源于对传统“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结合国际上的“好人法”经验,旨在消除潜在施救者的顾虑。例如,在美国等国家,类似法律已显著提升了紧急救助率。通过此类事件,社会各界更应倡导理性评价施救行为,鼓励更多人学习急救知识,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共同营造一个充满正能量的法治环境。


救助对象所面临的必须是紧急情况,即如果不能第一时间予以施救,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这种紧急情况通常针对受助人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比如突发疾病、遭遇车祸、溺水等,也包括紧急情况下的财产损害,如即将被水冲走的贵重物品等。例如,某人在马路上突然晕倒,不立即抢救可能有生命危险,这就属于典型的紧急情形。至于救助情形的紧急性,在审判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那么,关于救助行为的自愿性,首先确定的是,救助人必须是没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自然人。像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救助群众、医护人员在工作时间救治患者,这些属于他们的职责所在,并非此条款所指的自愿救助行为。其次,救助人的主观心态是“自愿”且基于善意,其救助目的是为了帮助受助人摆脱危险或困境,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等非法目的。比如,有人看到他人落水,出于善良本心主动下水营救,这就是自愿救助行为;但如果是为了获取落水者身上的贵重物品而假装救助,就不符合该条款的要求。


该条款明确是针对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免责,也就是说,如果在救助过程中造成了受助人之外的其他人损害,不能直接依据此条款免责,而要看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情形,来分别进行处理。例如,在救助火灾中的被困人员时,为了开辟救援通道不小心损坏了邻居的部分财物,就不能依据第一百八十四条免责,而可能需要根据紧急避险等相关规定来判断责任。


只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就完全免责,而非减轻责任。并且,不论受助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均不影响救助人的免责。这体现了法律对救助行为的充分鼓励和支持,让救助人无需担心因受助人的自身因素而承担责任。


从盘先生的事件来看,他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救助的情形。当时女子生命垂危,盘先生出于专业本能和善良本心,迅速参与到急救中。急救过程中,为了达到心肺复苏的效果,手部接触到胸部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急救操作的正常范围,绝不能被恶意曲解为“袭胸”。


盘先生作为施救者,不应该承受这样的无端指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如果在此情形下适用,就是要明确盘先生这样的施救人无需为正常急救行为可能带来的“接触”等情况担责,从而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也让更多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能够放下顾虑,积极施救。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小张是赣江志愿救援队的队员,他在江边巡查时发现有群众溺水,于是跳进江中去救人。但是由于溺水者过度紧张,在救助过程中一直挣扎,小张可能是在救援过程中用力过大,导致受助人手臂脱臼。受助人的家属要求小张进行赔偿,双方诉至法院。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小张属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救助人小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受助人家属要求赔偿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强调了法律对社会公德和善良行为的鼓励与支持。法律通过免除施救人的责任,引导人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精神,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这一法条充分考虑了紧急救助行为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在紧急情况下,施救人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精确计算每一个动作的后果,他们的首要目的是挽救生命和避免损害。法律给予他们豁免权,就是为了让他们能够在救助时更加果断和勇敢,而不必担心事后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


【相关案例】


案例一、刘某江拉架案


2020年10月31日,王某及丈夫与邻居刘某发生口角,刘某江听到后赶到现场劝架,将双方拉开。王某情绪激动绕过刘某江准备找刘某对峙,刘某江欲上前拉住王某,王某摔倒在地导致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起诉要求刘某江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为刘某江为防止双方矛盾恶化升级上前拉架,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或过失,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涂某拉架案


汪某与李某因支付劳动报酬发生扭打,李某将汪某推倒在花坛上进行殴打,涂某为避免事态升级上前拉架并抱住李某,三人拉扯过程中李某受伤。李某将汪某、涂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涂某拉架是为避免冲突扩大的自愿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李某健康权的故意或过失,判决涂某不承担责任,李某和汪某各自承担李某损失金额的50%,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三、王某劝架案


2023年7月,刘某与张某在小区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欲发生肢体冲突,邻居王某见状上前劝架,试图将两人拉开。劝架过程中,刘某不慎滑倒导致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认为是王某劝架推搡导致其受伤,遂起诉要求王某赔偿2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防止双方矛盾恶化升级上前拉架,属于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判决王某不承担责任,刘某及张某就刘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