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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据潇湘晨报2025年7月19日报道,河南一名女子患双相情感障碍,因没有服用药物病情发作,在家中持水果刀将丈夫划伤。二人在屋内厮扯过程中,其丈夫恼怒之下将其反杀,随后报警自首。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判决书。
【基本案情】(来源:潇湘晨报)
2024年7月份,小丽(化名)因患精神方面疾病多次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中度抑郁症发作”。同年8月至9月,小丽再次被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9月26日小丽出院后在家服药继续治疗。
2024年10月31日晚,小丽因没有服用药物病情发作,持水果刀将老王(化名)头部划伤,后又将老王从院子里追赶至屋内。二人在屋内厮扯过程中,老王恼怒,遂将小丽绊倒在地,先后用方形木凳、耙子(两齿)、锄头等物品朝小丽头部进行击打,直至小丽头部流血趴在地上不动。
随后,老王换下沾有血迹的上衣和裤子,到附近商店买了两包中华烟,遂决定报案。当晚23时54分,老王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自己在家中杀了妻子,随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当地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控制住老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次日凌晨0时许,当地120出诊医生到达现场,经诊断确认小丽已死亡。
法院认为,小丽精神疾病发作时持水果刀伤害老王,老王在头部被划伤后产生杀害小丽的犯罪故意。其将小丽绊倒后,多次砸击小丽头部致其不再动弹,小丽已没有再次侵害老王的行为能力。老王杀人故意坚决,再次拿锄头击打小丽头部直至其死亡。小丽倒地被数次砸击后,已丧失了防卫的条件,故老王的行为从整体上不能评价为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鉴于被害人案发前因病情发作持水果刀划伤老王,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老王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据此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老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丽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在其持水果刀划伤老王并追赶的过程中,老王是有权实施防卫行为的。不过,正当防卫需满足多个条件。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当老王将小丽绊倒后,若小丽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此时不法侵害可能已经停止。其次,防卫行为应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老王在小丽失去行动能力后,仍先后用方形木凳、耙子、锄头等多次击打其头部,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是否与小丽之前的不法侵害程度相当,是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从法院判决来看,老王后续的行为被认定为超出了防卫的合理限度。
例如,在另一起案例中,甲与乙发生争执,乙突然掏出水果刀刺向甲,甲在躲避过程中夺过水果刀将乙刺伤。此时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如果乙被刺伤后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甲仍继续用刀砍杀乙,那么甲后续的行为就可能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老王作案后自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法院也在判决中考虑了这一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自首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像老王这样的自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量刑产生了积极影响,使其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刑罚。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是法院量刑时会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过错时,意味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所降低。在本案中,小丽在精神疾病发作时持水果刀划伤老王,这一行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这一因素,结合老王的自首情节,最终判处其无期徒刑。
例如在一些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一方先挑衅、动手,另一方在冲突中实施了伤害行为,法院通常会考虑先动手一方的过错,对实施伤害行为的一方酌情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家庭,要加强对患者的监管和治疗,按时服药,避免病情发作引发危险。同时,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应保持冷静,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自我保护,避免因行为不当而触犯法律。
案例一、
在2022年浙江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李某(化名)长期遭受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妻子张某(化名)的家暴。某日,张某病情发作,持菜刀追砍李某。李某在躲避过程中,情急之下夺过菜刀并推搡张某,导致张某头部撞到桌角重伤昏迷。李某随即报警并积极施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持刀行凶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李某夺刀并推搡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张某被夺刀并推倒后,不法侵害已明显减弱或停止,李某后续未再面临严重威胁,其导致张某重伤的后果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同样强调了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案例二、
在2023年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妻子周某(化名)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长期未规律服药。某日,周某病情发作,持水果刀在家中攻击丈夫吴某(化名),造成吴某手臂多处划伤。吴某在反抗过程中,将周某绊倒在地,并夺过刀具。周某倒地后失去攻击能力,但吴某因情绪失控,继续用脚踢踹周某胸腹部,导致其内脏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持刀行凶属于不法侵害,吴某的初始防卫行为合理。但周某倒地后侵害已停止,吴某后续的踢踹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鉴于周某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且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赔偿家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该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和“防卫限度”的司法适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