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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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近日,《方圆》杂志发表了《女子被骗后上网求救,没想到被“同病相怜者”二次诈骗……》一文,不仅让读者了解到电信诈骗的手段,更加深刻提醒了大众,谨防诈骗的同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旦遭遇第一时间报警,切不可自聪明,相信陌生的帮助。
江苏省某县的殷女士因一时糊涂参与了网络刷单,结果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被骗子卷走了大量钱财。本就懊悔不已的她,还遭到了家人的严厉指责,一时间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与自责中。追回被骗钱款的念头在她心中愈发强烈,成为了她摆脱困境的唯一希望。
就在殷女士四处寻觅追回钱款的方法时,一个自称也曾因刷单被骗、但已“成功维权”的“受害者”主动联系上了她。对方声情并茂地讲述了自己被骗后的绝望处境,以及后来如何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成功拿回损失的经历,言语间充满了“同病相怜”的共情,很快就获得了殷女士的信任。这位“成功维权者”表示,自己可以将帮助过他的“高人”介绍给殷女士,不过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保证金”,并承诺只要按照流程操作,被骗的钱很快就能全额追回。
被“成功维权”的案例冲昏头脑的殷女士,仿佛抓住了救命稻草,丝毫没有怀疑对方的真实性。她按照对方的要求,一步步将一笔笔“手续费”和“保证金”转到了指定账户。然而,当她转完最后一笔钱后,却发现那个“成功维权者”和所谓的“高人”都消失得无影无踪,自己的联系方式也被对方拉黑。直到这时,殷女士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在遭受刷单诈骗后,又落入了另一个骗局,再次遭受了财产损失。绝望之下,殷女士选择了报警。
接到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工作。经过缜密的调查和追踪,警方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其冒充“成功维权的受害者”,以介绍“高人”帮助追回被骗钱款为由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殷女士的损失正在全力追缴中。
犯罪嫌疑人冒充“成功维权的受害者”,以能介绍“高人”帮助殷女士追回被骗钱款为诱饵,骗取殷女士的“手续费”和“保证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虚构了自己“成功维权”以及有“高人”能追回钱款的事实,使殷女士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向其支付了钱款,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需根据其骗取的钱款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殷女士在遭受两次诈骗后,及时报警是正确的维权举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会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能够全部追缴,殷女士的损失将得到全额返还;如果未能全部追缴,殷女士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同时,对于第一次刷单被骗的损失,殷女士也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以便公安机关更有效地开展侦查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地追回损失。
在遭受诈骗后,人们往往容易对有相似经历的人产生信任。但骗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伪装成“受害者”进行二次诈骗。因此,遇到自称有相似被骗经历并能提供“维权渠道”的人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易相信。
被骗后,最可靠的求助方式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拥有专业的侦查手段和资源,能够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要轻信网络上所谓的“维权高手”“内部人士”等,避免陷入新的骗局。
被骗后产生追回损失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要保持理性。不要因为急于挽回损失而失去判断力,对于任何需要先支付费用才能“维权”的要求,都要坚决拒绝,防止二次被骗。
(一)何女士被假律师二次诈骗案
2024年8月,市民何女士的短视频账号新增了一名关注者,对方自称是律师,可以帮何女士追回曾经被诈骗的资金。为增加可信度,还发了“律师证”给何女士看。何女士信以为真,与“律师”添加了联系方式。对方称需要先支付190元服务费,成功追回钱后再支付1499元辛苦费。不久后,“律师”告知何女士查到钱了,但需要交1899元激活费用,理由是被骗的钱需激活才能退回。何女士转账后,“律师”又以各种借口要求其继续转账,何女士最终发现被骗。
(二)Z女士被假警官二次诈骗案
2024年上半年,某县某镇Z女士被网络诈骗1000元后,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自己被骗的视频寻求帮助。11月10日,Z女士收到自称“杨警官”的私信,对方表示可以帮助其追回被骗资金,并发送了“警官证”。Z女士添加“杨警官”为QQ好友后,不仅将受骗经历和转账记录截图提供给对方,还在对方要求下,使用手机银行app扫码转账一笔资金到所谓的公安机关“安全账户”。最终,Z女士卡里的钱被分三次转走,共损失9000元。
(三)刘女士找“黑客”追回资金反被骗案
女子刘女士刷单时被诈骗十几万元,她在网上找到“黑客”想追回钱款。“黑客”告知刘女士他们已进入之前诈骗她的资金盘,只要支付佣金就可以追回被骗的钱。刘女士追款心切,立马向对方转了两笔佣金,共计1.8万元。然而,收了佣金后的“网络黑客”不仅没有追回资金,还失去了音信。刘女士这才意识到再度被骗,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刘女士被骗钱款有一部分转入犯罪嫌疑人杨某的银行卡中,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刘女士被诈骗一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