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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某地再次发生未成年人校外被殴打事件,警方通报后引发热议!

2025-08-06


相关媒体报道:8月2日晚,江油市一未成年人在校外被殴打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广泛关注。经调查,2025年7月22日15时许,刘某甲(女,15岁)因与赖某某(女,14岁)发生矛盾,遂邀约刘某乙(女,13岁)、彭某某(女,14岁)在江油市一楼房无人区域,对赖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同行人员在现场围观并拍摄视频,后被上传网络。殴打造成赖某某头皮、双膝等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目前,全部涉案人员均已到案,相关部门积极介入,安抚慰问受害人及其家属并开展心理疏导。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甲、彭某某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对刘某乙及其余围观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刘某甲、彭某某正按程序开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的相关工作。


2025年7月,有网友报料江西省宜春市万*县发生未成年人霸凌事件。视频中,一名男孩被八九个同龄人轮流扇耳光、踢腿,殴打者一边施暴一边威胁男孩不得报警,还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报警也不会被处理。在长达5分钟的时间里,男孩先后遭到反复掌掴62次、脚踹48次。脸和眼睛明显被打得红肿起来,身上的衣服污迹斑斑。7月22日,万*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查,视频所涉案件发生于2025年6月20日,李某某因琐事与同校学生朱某某发生矛盾,朱某某喊来胥某某等5人在校外对李某某进行殴打,事后经鉴定李某某为轻微伤。当日,万*县公安局接到李某某家属报警后立即组织调查,并依法对朱某某等6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均因未满16周岁不予执行)。


【京尹律师说法】

在江油未成年人校外殴打事件中,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甲、彭某某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这是基于她们已满14周岁,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而对刘某乙,因其未满14周岁,不予治安处罚,而是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对刘某甲、彭某某按程序开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的相关工作,这体现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帮助她们走上正轨。


万*事件中,朱某某等6名违法行为人虽因未满16周岁对其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但依然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表明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对于达到一定年龄且实施了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拘留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对于未达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交由监护人管教,强调了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可以被忽视,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江油事件中,若刘某乙等人的行为造成更严重后果,且符合上述条件,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也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此阶段,即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其监护人同样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江油事件中,刘某甲、彭某某已满14周岁,其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行为虽未构成上述重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需承担治安处罚责任。同时,若其行为给赖某某造成损失,其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未成年人的身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同样由其本人或监护人承担,若其有财产,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在江油事件中,刘某甲邀约他人对赖某某进行殴打,符合结伙殴打他人的情形,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是有法可依的。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专门学校的矫治教育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专门学校的教育,可以帮助这些未成年人纠正不良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为其重新回归社会奠定基础。在江油事件中,对刘某甲、彭某某开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的相关工作,有助于她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改过自新,避免走上更严重的违法犯罪道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