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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烈犬撕咬路人致其当场死亡,主人获刑6年半

2025-08-1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成为许多人生活的一部分,犬只给人们带来陪伴与欢乐的同时,由其引发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烈犬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事件屡见报端,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也引发了社会对养犬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广泛关注。当烈犬伤人事件发生后,狗主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8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豫法阳光”)通报一起案件:高某在某村庄附近羊场饲养三只大型烈性犬。饲养期间,犬只多次扑咬村民,但高某不以为意,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基本案情】

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了三只大型烈性犬。在饲养期间,这些烈犬多次扑倒、咬伤他人,然而高某并未重视,未采取任何有效防范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一天,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疯狂撕咬马某的颈部及面部,最终导致马某当场死亡。


经现场勘查发现,该狗笼放置在土质地面上,底部没有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存在较大空隙,犬只能够轻松从中逃脱,并且笼子顶部也没有安装铁丝网,仅仅用建材板进行了简易搭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被关在笼中,但因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极易从中逃脱,存在极大的伤人风险。而且在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的事件。


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对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可能会发生咬死他人的现实危险,但他仅依据以往犬只扑倒、咬伤他人仅需赔钱了事的经验,未引起足够重视,因疏忽大意最终造成了马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高某所提出的“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京尹律师说法】

近年来,类似因饲养烈犬导致严重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案件并非个例。例如在2016年,10岁男孩夏某豪与朋友们前往水库游玩,遭遇未栓绳的恶犬撕咬不幸身亡。狗主人不但未道歉,还态度嚣张,声称“人是狗咬的,又不是我咬的”。


在这起案件中,狗主人同样存在对犬只管理不善的问题,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又如在另一案件中,恶犬咬伤男孩致其死亡,狗主人在得知验尸报告后气焰嚣张,声称“就算咬死了,我也最多赔3万”,但最终也无法逃脱法律的惩处。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高某作为烈犬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具有高度攻击性的烈性犬负有妥善管理和监管的义务。他明知自己饲养的烈犬已经多次出现扑倒、咬伤他人的情况,却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加固狗笼等,这种疏忽大意的行为导致了路人马某被烈犬撕咬致死的严重后果。高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刑事责任外,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民事赔偿方面,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狗主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狗主人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例如在上述提到的10岁男孩被恶犬咬死的案件中,经过调解,最终裁定狗主人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并需要赔偿受害人家属相应款项。


同时,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现实生活中,养犬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依法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养犬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对烈性犬进行圈养、给犬只佩戴嘴套、牵好狗绳等,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养犬人不能心存侥幸,试图逃避责任,而应当积极面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历年来,还有许多类似的严重动物伤人案例。2009年,内蒙古呼和浩特一村民家三只未办理养犬证的犬挣脱犬链在村中游荡时,将四岁男童撕咬致死;2013年,贵州遵义一位老人晨练时被两只杜高犬咬伤致死,老人身体多处肌肉被撕咬得仅剩骨架;2018年,武汉一名6个月大的婴儿被两条恶犬叼走,全身多处受伤,犬牙甚至咬穿了婴儿颅骨。


2024年,河南南阳一名3岁男童被狗咬伤,18天后不幸离世;9月,贵州黔东南凯里市一名幼童在超市门口被突然冲出的大狗撕咬拖拽;11月,陕西西安一女子在凌晨遭两只大型犬撕咬,众路人合力驱车鸣笛才将恶狗赶走。


此外,异宠伤人事件也逐渐增多,如2018年陕西渭南一女孩网购银环蛇当宠物,一个月后被咬伤毒发身亡。2024年9月,云南玉溪一男子网购养了六年的鳄鱼咬伤邻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若犬只伤人导致重伤,可能适用此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