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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上海民警猥亵继女案一审宣判,获刑8年,京尹律师说法

2025-08-13

家庭本应该是孩子们成长的避风港湾,法律更应该是守护每一个公民人身权利的坚实盾牌。然而,上海民警猥亵继女这起案件,却让人们看到了家庭内部的阴暗与执法者知法犯法的刺痛。


当身为执法人员的继父将魔掌伸向年幼的继女,并用死亡威胁试图掩盖罪行时,这不仅是对一个家庭的摧毁,更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伦理的公然挑衅。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刘某涛系再婚夫妻。刘某涛身为上海市公安局城市某总队民警,却做出令人发指的行为。早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双方共同居住的上海市某区XX路XXX弄X号XXX室,刘某涛就多次对未满14周岁的继女梅子(化名)实施蹭、摸下体等猥亵行为。随着时间推移,罪恶未终止。


2015年8月16日、2018年11月中旬某日以及2021年3月某日,刘某涛在同一住所,又多次对梅子进行猥亵。在这漫长的侵害过程中,刘某涛还对梅子进行恐吓,威胁其不许说出去,否则就杀掉她和母亲。


这种精神上的控制与折磨,让梅子和母亲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直至2023年底,李女士与刘某涛多次激烈争吵后,母女俩才鼓起勇气,于2024年1月19日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新村派出所报警,这段黑暗的经历才逐渐浮出水面。


2024年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对李女士女儿报被猥亵一案正式立案。历经侦查,3月8日,刘某涛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取保候审,然而很快在3月13日被刑事拘留,3月22日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执行逮捕。6月19日,该案被移送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以刘某涛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11月28日,案件在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持续至傍晚。在庭审过程中,刘某涛否认全部猥亵指控,包括其曾写下承认2015年8月16日猥亵梅子的承诺书,他也予以否认。最终,法院于近日一审宣判,刘某涛获刑8年。这一判决结果是对刘某涛犯罪行为的严肃惩处,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一种慰藉。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本案中,刘某涛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对未满14周岁的梅子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他利用与梅子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对年幼的梅子下手,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刘某涛在梅子满14周岁后,于2015年8月、2018年11月、2021年3月多次对梅子进行猥亵。这些行为中,虽然具体的行为方式未详细披露,但从常理推断,在违背梅子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猥亵,应认定为使用了强制手段,构成强制猥亵罪。


例如,在2023年12月,刘某涛甚至因偷拿李女士保险柜的黄金首饰被梅子当场撞破后,竟冲过来将梅子摁在地上威胁要强奸她,这种暴力威胁的行为侧面反映出其在过往猥亵行为中很可能也伴随着强制手段。


性侵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往往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在本案中,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首先,刘某涛亲笔写下的承诺书是关键书证。虽然他在庭审中否认承诺书的真实性,但这份承诺书明确承认了2015年8月16日对梅子的猥亵行为,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其次,被害人梅子的陈述详细且连贯地描述了被侵害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行为方式。她从最初的恐惧不敢说,到后来鼓起勇气出庭指认,其陈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再者,李女士及知晓梅子被侵害的其他证人证言,从旁证角度进一步印证了案件事实。此外,对事发现场的勘验等也为案件提供了客观证据支持。综合这些证据,足以认定刘某涛的犯罪事实。


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刘某涛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从2010年至2021年,跨度长达11年,多次对梅子进行猥亵,严重侵犯了梅子的人身权利,给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而且,刘某涛身为民警,本应是法律的捍卫者,却知法犯法,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警察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这些因素都在量刑时被充分考虑,最终判处刘某涛8年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对这类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尽管刘某涛身为民警试图逃避法律制裁,但在扎实的证据面前,依然受到了应有的惩处。这警示所有人,无论身份地位如何,只要触犯法律,都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对于此类家庭内部性侵案件,社会应给予更多关注。家庭本应是安全的港湾,但现实中却存在这样的黑暗角落。家长要增强对孩子的保护意识,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异常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从法律实践角度看,性侵案件取证难问题依然突出,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取证机制和法律程序。例如,可以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支持,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鼓励被害人勇敢站出来指认犯罪。同时,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要更加细致、专业,提高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力,确保犯罪分子不能逍遥法外。


【相关案例】


案例一、某地继父长期猥亵继女案。


继父在妻子外出打工期间,多次对继女实施猥亵行为。案件侦破后,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判处继父有期徒刑6年。此案例与上海民警猥亵继女案类似,都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案件,且犯罪主体与受害者存在特殊关系。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标准具有一致性,都注重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和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案例二、某教师猥亵多名学生案。


某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内多次猥亵多名女学生。该教师的行为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社会影响恶劣。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该教师有期徒刑8年,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教育相关工作。此案例与上海民警猥亵继女案的共同点在于,犯罪主体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身份,本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却因个人私欲走上犯罪道路。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家庭内部犯罪,一个是校园内的犯罪。通过对比这两个案例,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不同场景下性侵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法律适用,以及社会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三、云南石林周某猥亵学员案。


2024年12月15日晚,在云南石林某县某驾考场地,周某带小孙步行熟悉第二天的考试线路过程中,未经小孙同意,将右手伸到小孙羽绒服帽子下摸小孙的背部。当晚,小孙因周某饮酒且为培训教练,次日需要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未报警,直到12月31日方才报警。


处理结果:2025年1月14日,警方对周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之后,小孙将周某起诉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8月,石林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教练,未经同意触碰小孙身体,已构成性骚扰,侵害了小孙的身体权,且对小孙考试造成巨大压力和精神损害,判决周某赔偿小孙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