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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从“续面纠纷”看道德与法,网络暴力是有毒的垃圾

2025-08-20

“网络可以是照妖镜,但不应该是断头台;键盘能敲出公道,也能凿穿文明的底线。”北青报一篇《网络暴力是最该倒掉的垃圾》一文,简短的言词中,却引发了网络时代道德与法的深度思考。


赫然醒目的标题“3名女子带4个孩子多次续面”让多少人先入为主,认定了这就是事实吧?然,当事件多次被发酵后,顾客晒出消费记录自证清白。加之北京时间8月18日报道,某街道综治中心工作人员表示,顾客多次点餐累计消费140多元。


如今,顾客因不堪网暴决定起诉,商家也自称遭遇网暴,这场始于一碗面的纠纷最终演变成全民围观的网络混战。这一事件原本只是普通的消费纠纷,却因网络传播引发了广泛关注,部分网友在未了解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对涉事一方或双方进行言语攻击、恶意揣测,网络暴力的阴影悄然浮现。这不禁让人思考,网络暴力究竟该如何从法律层面进行有效规制。


网络暴力在形式上具有多种表现,言语辱骂与攻击是常见形式,在“续面”事件中,一些网友在评论区使用侮辱性词汇对顾客或老板进行谩骂,全然不顾事实真相。恶意造谣与诽谤也屡见不鲜,比如毫无根据就声称顾客故意占便宜或者商家故意刁难等。人肉搜索更是网络暴力的恶劣形式,一旦发起,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曝光,严重侵犯隐私权。


网络暴力的危害不容小觑,对受害者而言,其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心理创伤往往伴随而来,许多受害者会陷入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甚至出现精神疾病。



近年来,因不堪网络暴力而选择自杀的案例时有发生,如德阳安医生事件,安医生因网络暴力最终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对社会秩序而言,网络暴力破坏网络空间的和谐与稳定,误导公众舆论,使人们难以在网络上获取真实信息,还会引发公众恐慌,冲击社会的道德和价值体系,尤其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产生不良影响。


在遭受网络暴力时,受害者首先要及时固定证据,这是维权的关键一步。证据形式多样,包括对网络暴力相关内容进行截图、录屏,保存聊天记录、评论、网页链接等。例如在刘某州被网暴事件中,其养家亲属委托的律师提取了两千多条针对刘某州的网暴言论,这些都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基础。为了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受害者可寻求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经公证的证据在诉讼中往往具有更高的证明力,能够更好地被法庭采信。


向涉事网络平台投诉举报是重要的维权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续面”事件中,如果受害者发现网络平台上存在针对自己的暴力言论等侵权内容,可依据此条规定,向平台提交包含侵权内容截图、链接等初步证据以及自身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若平台未履行该义务,受害者可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暴力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网络暴力达到一定程度,如侮辱、诽谤等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时,就符合该法条的适用情形。以重庆的“童瑶案”为例,被告人童某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诽谤他人,其行为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实社会秩序。受害者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介入调查,最终童某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者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收集完充分的证据后,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网络暴力行为往往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受害者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若因网络暴力导致受害者精神损害严重,还可依据《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农民歌手“大衣哥”朱之文,长期遭受网暴者的侮辱诽谤,其通过公证机构对网暴者发布的290余条涉案视频进行证据固定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网络暴力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在刘某州被网暴致死案中,网暴者虚构“刘某州索要房产”“抛弃养父母”等谣言,对其人格进行攻击,最终导致刘某州自杀,该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刘某州的养家亲属有权依据此条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网暴者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自诉过程中,受害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网暴者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在民事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3名女子带4个孩子多次续面”事件中,若网友的言论构成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有权依据此条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若有人对涉事人员进行人肉搜索并公开其隐私信息,便违反了该条款。


对于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次事件中,餐馆老板未对视频中的顾客及孩子面部打码就公开视频,可能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然而,民事法律规制存在一定局限性。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受害者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网络环境复杂,侵权人身份难以确定,相关证据容易被删除或篡改。而且,民事赔偿的力度有时难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


行政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行为也有所规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网络暴力行为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等程度,还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但行政法律规制同样面临挑战。网络暴力行为的多发性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存在矛盾,导致部分网络暴力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而且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对于一些肆意妄为的网络暴力实施者来说,可能相对不足。


在刑事领域,侮辱罪、诽谤罪是与网络暴力相关的重要罪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在网络暴力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例如,重庆的“童瑶案”,被告人童某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诽谤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刑法对网络暴力的规制也存在困境。“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网络环境下较为模糊,网络暴力行为的群体性、传播迅速性等特点使得危害后果难以准确衡量。同时,网络暴力犯罪中“法不责众”的现象较为突出,众多参与网络暴力的主体难以一一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方面,应进一步明确网络环境下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例如,对于网络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可结合言论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行政法律方面,细化网络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情形和处罚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在刑事法律方面,明确网络暴力行为中“情节严重”的具体内涵,比如规定网络侮辱、诽谤信息的点击量、转发量达到一定数值,或者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网络平台的管理义务,比如要求平台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阻止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当平台接到用户关于网络暴力的投诉举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处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对于未履行管理义务的平台,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平台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