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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在现代社会,婚姻自由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这体现了个人尊严和自主选择的基本价值。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和我国法律框架,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决定婚姻对象,不受任何外在强制。
我国从宪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不受侵犯,到民法典详细规范婚姻的成立、解除及相关权利,再到刑法对暴力干涉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如家庭暴力、包办婚姻或经济胁迫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治精神,甚至导致个人身心创伤和社会不和谐。这些现象的存在提醒我们,法律的完善和有效执行仍需加强,以确保每个人都能真正享有婚姻自由。
2024年,在某偏远农村地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晓琳(化名)与邻村的晓峰(化名)自由恋爱,两人感情深厚,准备步入婚姻殿堂。晓琳的父亲老张,却坚决反对这门婚事。老张深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晓峰家境贫寒,配不上自家女儿,他希望晓琳能嫁给村里一位家境富裕的青年。
在多次劝说晓琳无果后,老张开始采取极端手段。他将晓琳锁在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每天只给她提供基本的饮食。晓琳试图逃跑,但每次都被老张抓回,并遭到打骂。老张还威胁晓峰,让他不要再与晓琳联系,否则就要对他不客气。
长期的囚禁和暴力对待,让晓琳身心俱疲。她对未来感到绝望,最终在一个深夜,趁家人熟睡,选择了自杀。当家人发现时,晓琳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以暴力手段干涉女儿晓琳的婚姻自由,将其锁在家中并实施打骂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并且,由于老张的暴力干涉行为,直接导致了晓琳的自杀身亡,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老张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晓琳的婚姻自由权利,也对其生命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侵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处老张有期徒刑五年。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严厉制裁,尤其是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情形下,必须给予犯罪人相应的刑事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实践中,父母、兄弟姐妹、族人等亲属,以及与被害人有特定关系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像上述案例中的老张,作为晓琳的父亲,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暴力干涉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还往往因使用暴力手段而侵犯了被害人人身权利,如身体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和行动自由的权利。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案例中的老张,明知自己限制晓琳人身自由、打骂她以及威胁晓峰的行为会干涉晓琳的婚姻自由,但他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依然实施了这些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里的暴力,包括捆绑、殴打、禁闭、强抢等对人身实行强制或打击的方法。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足以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老张将晓琳锁在家中,并对其进行打骂,这种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晓琳行使结婚自由的权利,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保护。对于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较轻情节的处罚。而当暴力干涉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时,刑罚加重至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因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体现了对家庭关系特殊性的考虑。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之间,被害人往往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尊重被害人的意愿,不主动干预。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救济。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存在,是对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有力保障。它警示着人们,婚姻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试图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
小戴(化名)与小史(化名)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同居。小戴家人曾多次催促二人结婚,因小史暂时不想结婚,二人多次发生口角。小戴多次对小史使用暴力,致使小史身上多处受伤,最终小史不堪压力服用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身亡。
检察机关以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被告人小戴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小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
洪某(男,51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并确立恋爱关系。洪某认为余某家境不好,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余某家,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洪某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且其行为导致小玲和余某双双自杀身亡,司法机关应主动介入,对洪某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案例三
韩某(男)与郑某甲(女)于2003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2个子女。2014年郑某甲确诊为运动神经元病,但具有独立、正常的思维意识,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韩某控诉郑某乙(郑某甲之父)分别于2018年1月13日对其实施暴力殴打行为,2018年2月8日限制其人身自由,以强迫其与郑某甲离婚,2018年5月3日限制郑某甲人身自由和强迫郑某甲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2018年6月14日,韩某以郑某乙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控诉的两次纠纷均与韩某婚姻无关,郑某乙既不存在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行为,亦无干涉韩某离婚自由的犯罪故意。韩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郑某乙存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事实,故判决郑某乙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