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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在追求健康与美的时代,减肥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重要目标,特别是女士把减肥视作一生的追求。与此同时,市场上各类减肥药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令人眼花缭乱。然而,其中一些号称“特效”“快速瘦身”的减肥药,可能隐藏着巨大的健康风险与法律问题。
近些年发生的“网红减肥巧克力”风波便是鲜活例证,该产品打着“快速燃脂”的幌子,却暗中添加了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导致多名消费者出现心悸、失眠甚至肝肾功能损伤等严重后果。此类事件不仅暴露了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减肥心切的心理牟取暴利,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条款,以及《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严格规定。消费者一旦轻信虚假宣传,不仅健康受损,还可能卷入法律纠纷,面临维权困境。因此,在选购减肥产品时,务必仔细查验成分标签、认证资质,并优先选择正规渠道,避免盲目追求速效而落入陷阱。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饶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购入散装减肥产品,包括糖果、胶囊、巧克力等。这些产品均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饶某为谋取私利,委托他人制作带有“减肥”保健功能及虚假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信息的内、外包装,自行封装后,通过微信等交易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销售。销售金额累计高达72万余元。
部分消费者在食用其销售的减肥巧克力后,出现了心跳加快、胸闷、口干、头晕、呕吐等不良症状,并向饶某提出质疑。饶某明知产品含有违禁品,却以各种借口敷衍消费者,如称“加强版瘦得快,体力会消耗大”“顽固不瘦体质需要用加强版产品”等。当有消费者要求检测产品时,饶某甚至伪造检测报告,企图打消消费者的疑虑。后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2023年11月8日,萧*区人民检察院以饶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萧*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饶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行为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民事赔偿责任。且被告人饶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考虑到其存在犯罪未遂和如实供述情形,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6万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饶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7292179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现已生效。
长期受体重困扰的明女士,偶然在微信朋友圈刷到一条“半月显著瘦身,零副作用”的减肥药代购广告。私聊咨询后,她当即支付680元购买了一疗程减肥药。然而,服用后不久,明女士就出现头晕目眩、频繁腹泻等症状。2023年1月9日,在家人陪同下,明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检测,该款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麻黄碱成分。
2023年8月,湖北省十堰市某警方经过前期缜密侦察,在广东、江苏等地成功捣毁生产、销售“三无”减肥药的窝点,抓获罗某、陈某甲、韦某、陈某乙、粟某、洪某等人。原来,罗某与叶某(在逃)共同出资在深圳某市场租用店铺,以“**公司”的名义销售化妆品、减肥药。罗某负责组织销售工作,包括安排客服团队、统计订单流水、薪资发放等;其丈夫粟某注册微信账号供客服团队使用,并绑定个人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陈某甲根据客户订单寄送减肥药;客服人员韦某和陈某乙负责在朋友圈发布减肥药宣传广告;中间商洪某从陈某乙处收购减肥药后,每包加价400至500元通过微信销售牟利。
经查证,2020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罗某等6人在明知所售减肥药为“三无”产品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销售4000余包,销售金额共计220余万元。
2025年4月7日,某市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陈某甲、韦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不等,并各处罚金10万元至4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58万余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药,不仅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通常明知所售产品存在问题,但受利益驱使,仍选择铤而走险。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减肥产品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夸大宣传,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并仔细查看产品的相关资质和成分信息。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多项权利。当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减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对自身健康造成损害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产品包装、聊天记录等,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商家而言,遵守法律法规是经营的底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将使自身面临刑事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商业信誉受损等严重后果。因此,商家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确保所售商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杜绝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
【相关案例】
案例一:“减肥神药”变禁药
2024年4月,一直有身材焦虑的小宋通过好友推荐加了微商李某某的微信。李某某经常在朋友圈发某款“减肥神药”的广告,号称“一粒就见效,吃吃零食就能轻松减肥瘦身”。当月,小宋以750元的价格,让李某某从湖州长*邮寄了1瓶写有“奇亚籽茯苓凝胶糖果”的减肥药到自己在海*的住处。小宋服用该药后出现头晕、心慌等一系列副作用,立马就医治疗。经鉴定,上述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因西布曲明可能存在增加严重心血管的风险,早在2010年国家就决定停止西布曲明用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李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考虑到李某某及时向小宋赔偿并取得谅解,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因李某某在湖州市长*县销售上述减肥药,依法应由当地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通过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海*区人民检察院与湖州市长*县检察机关及行政主管机关协作,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案例二:“瘦身糖果”致人死亡
赵某系某平台网红主播,她在淘宝上发现一款名为“yoso压片瘦身糖果”的减肥药,服用后虽有瘦身效果,但出现头晕、恶心、腹泻等症状。赵某认为有利可图,便从淘宝店家处以20元每盒的价格大量购进该“减肥糖”,并在直播间将其打造成298元每盒的网红产品。赵某通过虚假宣传,加之伪造的国家药监局“伪证”,吸引众多粉丝下单。小李看到赵某的推荐后下单购买,收货当天吃了三颗“瘦身糖果”,随后出现恶心、呕吐、面白、唇发紫等症状,被同事送至医院急诊。经检查,小李为西布曲明急性中毒导致多脏器衰竭,多项指数严重超标。历经五天抢救,小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瘦身糖果”进行检验,发现其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赵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