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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近些年来,诈骗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一直受到法律的严厉规制。近期,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明诈骗案作出的判决,再次为我们敲响了防范诈骗警钟,也为法律从业者及普通民众深入理解诈骗罪的法律构成、司法裁判逻辑提供了生动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一心想为女儿谋得医院工作岗位,2017年5月经人介绍结识林某明。林某明谎称自己与三亚市某医院领导关系密切,可助力王某女儿入职,还宣称能为其申请公务员保障性住房、办理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事项。王某信以为真,自此陷入林某明精心编织的骗局。
自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林某明行径愈发猖獗,为增强骗局可信度,他购买并使用伪造的任命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一系列虚假文书证件。凭借这些假证,他多次诱使王某等人向其指定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及支付宝支付,甚至直接收取现金。不仅如此,王某出于信任,还介绍严某找林某明帮忙安排严某姐姐孩子进入医院工作,林某明借此又诈骗3万元。直至严某察觉被骗,林某明才退还部分款项,剩余2.29万元由王某代为偿还。经司法会计严谨鉴定,王某累计被骗金额高达103.52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林某明并非初犯,此前就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此次犯罪是在其前罪判决执行期间再次发生。
一审法院经全面审理认为,林某明无视国家法律威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根本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巨额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严惩。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与之前原判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及罚金10万元进行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宣判后,林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仔细审查,认定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无误,量刑恰当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合规,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林某明上诉请求。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本案中,林某明的诈骗行为直接侵害了王某、严某等人对其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使他们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正常财产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林某明通过虚构能安排工作、申请住房、办理服务站等事实,同时利用伪造的各类证件作为行骗工具,使王某等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林某明有能力兑现承诺,进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向林某明交付财物。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
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林某明作为成年人,具备正常认知和控制能力,满足主体要件要求。
林某明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明确目的。从其一系列精心策划的诈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使用假证、持续骗取钱财等,可以清晰推断出他明知自己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却积极追求这一结果发生。
林某明在因诈骗罪服刑期间再次实施诈骗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刑罚。林某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数罪并罚,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分子严厉惩处,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
案例一:文玩公司诈骗老年人案
2015年,鲍某伙同许某、柴某、霍某成立某文玩公司,以“赠送礼品”为诱饵,邀约老年群体参观。公司内部部门分工明确,看似正规,实则为诈骗窝点。他们从批发市场低价购入无收藏价值的纪念品、邮票、钱币等,编造“购买公司藏品满一年后,公司将保证回收,帮助客户变现获取高额回报”的谎言,将低价产品加价数倍卖给老年人。然而,公司给客户开具的票据背面虽注明“出售的产品一律不负责回收”,却未告知客户。经鉴定,这些藏品无升值空间,部分甚至是假货。马女士于2015年4月接到邀约,参观后陆续购买60余套产品,花费65万余元,此后多年要求变现均被鲍某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2024年6月联系不上鲍某才报警。经调查,鲍某等人以此手段共计诈骗12名被害人92万余元。
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鲍某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促使4人主动退赃退赔,共同退赔多名被害人71万余元,退出违法所得20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案例二:冒充公职人员婚恋诈骗案
2023年12月,余某在聊天平台结识吴某,吴某自称在省里某政府单位上班,向余某展示伪造工作证件、办公照片,并虚构国家机关工作经历,赢得余某信任,二人确立恋爱关系。为强化骗局,吴某租车伪装,在微信聊天中营造出执行任务假象,让余某对其公职身份深信不疑。2024年1月,吴某以财务走账为由向余某借款10000元并当日归还10100元,获取余某更深信任。此后,吴某陆续以工作调动、单位财政欠款、出差、手头紧、看病、解除银行卡限制等理由,多次骗取余某钱财,共计19.6万余元。2024年11月,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其还用同样手段骗取另一被害人6.3万余元。
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三:“黄牛”虚构门票资源诈骗案
梁某将自己包装成有特殊渠道的“靠谱老黄牛”,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宣称能代购上海迪士尼、北京环球影城等主题乐园及各类演唱会门票,还能以高价出售周杰伦演唱会第一排座位门票,甚至可安排顾客与明星合影。2024年12月,张女士经朋友推荐,从梁某处购买9张刀郎演唱会门票,转账27000元。江女士想带孩子去上海迪士尼游玩,为免排队,从梁某这以4200元购买两张VIP快速通道门票,结果出行当天梁某失联,江女士报警。经调查,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梁某以各种借口虚构能买到紧俏门票事实,先后骗取7名被害人6.5万余元。实际上,梁某并非票务公司人员,无任何购票特殊渠道,仅有的两次帮人买到票也是自行找他人代抢。他常在门票开售前在朋友圈招揽顾客,承诺“一定能买到,不成会退款”,诱骗顾客付款后,用网络假票根截图或虚假“邀请函”糊弄被害人,骗得钱款用于偿还欠款和日常消费。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于7月15日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将违法所得尽数退赔被害人。目前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林某明诈骗金额达103.52万余元,远超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林某明即在这种情形下被依法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