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京尹律所刘杉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达成和解!当事人获赔22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4日20时55分许,被告路某某驾驶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在东丽开发区某机床电器有限公司门前由北向南行驶,将天津市某焊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晚班同向步行回公司宿舍的原告秦某撞伤,造成原告多处骨折、脾挫裂伤等人身伤害,后原告被送至天津市东丽医院救治。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路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秦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刘杉律师代理本案诉讼。

二、法院判决

刘杉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6次前往天津,迅速开展与当事人沟通、初步了解案情等工作,积极了解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人体损伤有关评定标准准确判明当事人伤情,多次和事故鉴定机构、司法机关沟通,详细询问和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有利证据。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并对当事人的各项主张进行佐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在充分掌握案情的每一个细节后,刘杉律师精心制定了诉讼方案,确定了先鉴定、再调解的诉讼策略,为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增加赔偿数额提供了充足的保障。

在庭审过程中,刘杉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法官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等重要证据,法院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充分协商,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路某某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00元;(履行办法:被告于2024年5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2025年5月31日前给付80000元,2026年5月31日前给付90000元,如被告一期未如约给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交通事故中,适合调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伤情轻微:当受害人的伤势较轻,不构成伤残等级,且预计不会产生长期或严重的后遗症时,调解可以迅速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程序。

2、责任明确:如果事故责任划分清晰,尤其是当一方被认定为负全责,或者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时,调解成为解决赔偿问题的有效途径。

3、已支付医疗费用:当对方已经垫付了全部或大部分医疗费用,双方可以就剩余的赔偿事项进行调解,以简化流程。

4、对方无保险但愿意赔偿:如果对方车辆未投保,但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和解。

5、特殊考虑因素:如对方因特定的社会身份或面临特殊情况(如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急于解决以免影响工作生活等),可能会有高于法定赔偿的和解意愿。

调解通常要求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调解过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调解成功的前提是双方都能接受调解结果,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

什么情况下不建议调解

交通事故中,存在下面这些情况不建议进行调解,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受伤严重:当受害者的伤势非常严重,可能构成重伤或有长期后遗症、残疾等情况时,由于涉及的赔偿金额大、后续治疗复杂,不易准确预估,此时不建议轻易和解。因为一旦和解,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未来长期的医疗、康复费用以及相应的损失赔偿。

2、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如果事故责任不清晰,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较大分歧,这种情况下调解难以达成一致,更适合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裁决。

3、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当一方或双方对交通警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认为责任划分不公平或不准确,不应进行调解,而应通过复核或诉讼解决。

4、拒绝签署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表明其对事故处理过程或结果不满,这通常意味着调解难以成功。

5、不同意调解: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时,不应强制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证据缺失或现场破坏:如果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无法查证事故事实,调解缺乏基础,应寻求其他法律途径。

7、调解可能导致显失公平:如果调解协议可能造成双方利益显著失衡,特别是受害者因信息不对称、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未能充分评估自身损失,此类调解协议可能被法院视为显失公平,有被撤销的风险。

8、涉嫌刑事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涉及刑事犯罪,如酒驾、毒驾、故意伤害等,应由司法机关处理,而不宜调解。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