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维权:村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分及救济路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性质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法定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裁定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1. 村务公开申请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质区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该组织自身产生或保存的、反映其自治事务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村务公开或居务公开的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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