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胜诉!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原告马某在从事杀鱼活动时,不幸遭遇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击,导致严重伤害。原告于当月23日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专业医生诊断为右侧第6至9肋骨骨折、右侧膝关节受损及左侧胸廓塌陷畸形,并因此住院治疗长达47天。在此期间,原告承担了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救护车费及交通费等在内的多项费用。

此次不幸事故还导致原告所拥有的厢式货车与电动三轮车遭受损坏。依据被告王某在《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中的自我陈述及事故现场视频证据,确认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处理的食材鱼亦被撞毁,造成了2799.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随后,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细致勘查,于2023年8月正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被告王某因驾驶过程中观察不周、违规通行及未减速慢行等过错行为,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原告则完全无责。被告虽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机关维持了原认定结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保险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与《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电子保单)》)显示,涉案车辆已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马某认为,被告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伤害与损失。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本案诉讼事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二、对于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三、若仍有不足,则由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结果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首先与当事人进行详尽的沟通,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双方车辆及驾驶人的基本信息、事故现场状况、损失情况等。同时,京尹律师积极收集并审阅相关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车辆维修发票、误工证明等,以全面把握案件事实。

其次,在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京尹律所代理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比例,并根据案情分析和责任认定结果,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最后,京尹律所代理律师确定诉讼请求,明确要求赔偿的具体项目、金额及法律依据。整理并收集的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等,确保逻辑清晰、理由充分。

本案庭审中,京尹律所代理律师指出,本案中,原告马某无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结合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某某财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被告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京尹律所代理律师的意见,因原告损失被告某某财保在交强险限额内能够足额赔付,故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马某147212.84元。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道路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划定责任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无责等,但并不会具体划分责任赔偿比例,具体责任赔偿比例由当事人协商或通过人民法院判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