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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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日17时15分,在河北省涿州市某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前。原告当事人刘某某驾驶京牌小型汽车,因操作不当与路北侧灯杆、王某某、陈某停放车辆发生刮撞,致三方车辆及路灯杆损坏。
	
之后,河北省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陈某无责。
	
陈某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车辆维修费31,270元后,依据代位求偿权向涿州市法院起诉原告当事人,要求其偿还代偿款。
	
2024年5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支付31,270元。
	
当事人多次与陈某某协商未果,遂联系到北京京尹律所,并达成委托协议,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刘杉律师代理本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支付代偿款31,270元并承担诉讼费。
	
02 本案结果
刘杉律师接手本案后,迅速了解案情情况,收集与整理本案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的代位求偿判决书、保险公司的代偿支付凭证等证据。
	
另一方面,刘杉律师积极整理有关当事人的雇佣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运输任务单据等),以证明当事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雇主陈某某应承担替代责任。
	
之后,刘杉律师依据《民法典》雇主责任条款撰写起诉状,梳理案件事实,明确诉讼请求。
	
本案庭审中,刘杉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雇主对雇员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主陈某某作为雇主需替代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追偿的债务。
	
被告陈某某认可事故事实,并垫付约16,000元,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调解书
	
03 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雇主责任的成立与代位求偿权的执行展开,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1191条。调解协议的达成体现了司法程序对双方利益的平衡,但其合法性需以雇佣关系的有效证明为前提。
	
雇佣关系的证明要点
	
5、事故关联性:事故发生时运输的货物是否属于被告业务范围(如物流单据)。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