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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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冯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
2021年10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了以上事故认定。
交通队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被鉴定人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2021年11月4日,交通队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载明: 经公安网查询,无法查询到冯某某驾驶的车辆的任何信息,根据国标,冯某某驾驶的车辆不属于国家产品名录允许生产的车辆。
另查,冯某某与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两年,冯某某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为收派员。安徽某公司接受某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向冯某某代发工资。北京某货运公司负责冯某某所在片区快递业务的具体运营。
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原告当事人)蒋某某、冀某某、刘某某等5人委托北京京尹律所律师,将冯某某、北京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诸多被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支付急救中心垫付的费用等诉求。
02 本案结果
北京京尹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的损害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对案件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初步评估。
同时,积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将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整理和分析,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有效使用。
其次,京尹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明确案件的法律性质和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北京京尹律所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本案律师观点
被告冯某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事故发生时不论冯某某是在前往公司交件还是回家途中,根据事故发生时其驾驶公司配发车辆及事故前后其所从事的活动等事实,认定冯某某事故发生时的行为与其所从事工作具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应由其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