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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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2017年7月30日,薛某某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号院央视电视台总部参加录制某节目,安检后前往演播室。在行走过程中摔倒在地,当即胳膊皮肤擦破,腿部胯部疼痛,当时以为没有大碍,为了完成节目录制,忍痛把节目录制完毕。节目录制完成后,所有观众开始往外走,此时薛某某才发现因疼痛加剧已无法行走。当时有人说赶快叫医务室来人,随后又听到有人说医务室管不了,快弄到外面去。电视台工作人员说送薛某某去医院,一个工作人员把薛某某放在大门外面等车,之后就没有再派人照看薛某某,也不让薛某某再进入电视台的办公场所。后薛某某搭乘出租车到301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左髋摔伤、左侧股骨可疑骨折。之后回家休养,但疼痛难忍,无法行动。
2017年8月6日,薛某某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薛某某因接受治疗发生经济损失。为此薛某某委托侯军奎主任律师向法院请求维权,请求法院维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合法权益。近日,针对薛某某与央视电视台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央视电视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薛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补偿金等15万余元。
二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 法院判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侯军奎的辩护意见,判决央视电视台向薛某某赔偿15万余元。
四 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