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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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一审原告薛xx2017年7月30日,到被告xx电视台某个节目参加录制,在行走过程中,原告摔倒在地,之后原告回家休养,但疼痛难忍,无法行动。2017年8月6日,原告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原告因接受治疗发生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xx电视台赔偿薛xx医疗费五万三千九百六十七元二角、住院伙食补助费八百元、交通费八百元、护理费一万四千四百元、营养费九千六百元、残疾器具辅助费一千六百元、残疾赔偿金六万九千四百三十四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千元等。
二 判决结果
三 法律依据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 律师建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