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案】京尹律师团队代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二审胜诉!

一    案件概述





一审原告薛xx2017年7月30日,到被告xx电视台某个节目参加录制,在行走过程中,原告摔倒在地,之后原告回家休养,但疼痛难忍,无法行动。2017年8月6日,原告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原告因接受治疗发生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xx电视台赔偿薛xx医疗费五万三千九百六十七元二角、住院伙食补助费八百元、交通费八百元、护理费一万四千四百元、营养费九千六百元、残疾器具辅助费一千六百元、残疾赔偿金六万九千四百三十四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千元等。



被告xx电视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鉴定费由薛xx承担。被上诉人薛xx遂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二    判决结果



二审中,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xx电视台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系无视证据缺乏依据,不予采信。认同侯军奎主任律师意见,xx电视台组织薛xx等参加其录制节目的拍摄,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合理范围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薛xx在参与xx电视台组织的群众性活动的过程中,在xx电视台直接管理的场所内受伤,电视台依法应当依据其安全保障义务,对薛xx因伤发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xx电视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法院采信侯军奎主任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   律师建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