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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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被告张某某2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李春柳作为其代理辩护律师参与庭审。
【法律判决】
【律师观点】
张某某1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2单独或与案外人共同通过网易号账户发布文章《国画大师张大千xxxx》,且张某某2否认其有从事过发布该篇文章的行为,故张某某1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2有利用网络实施了发布文章《国画大师张大千xxxx》的行为,不符合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