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网络侵权纠纷】京尹律师李律代理“张大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胜诉!

【案例回顾】



张大千是二十世纪中国画坛最具传奇色彩的泼墨画家,大风堂是张大千与其兄创立的画室名,张某某1是张大千的女儿,张某某2是北京大风堂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某某1认为:被告张某某2在网易公众号《国画大师张大千xxxx》推文中使用张大千肖像的行为侵害了张大千的肖像权;同时,原告张某某1认为被告张某某2谎称其为张大千嫡孙、张大千弟子的言论对张大千的名誉及人格尊严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某1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某2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李春柳作为其代理辩护律师参与庭审。




【法律判决】



法院判决:因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张某某2利用网络实施了发布文章《国画大师张大千xxxx》的行为,故判决被告张某某2无须因发布文章《国画大师张大千长xxxx》一事承担侵权责任,故驳回原告张某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庭审中,作为被告辩护律师的李春柳律师指出:

被告当事人张某某2是否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侵害了张大千的肖像、名誉等人格权益,应根据是否确有相关权益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进行综合判断。

张某某1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2单独或与案外人共同通过网易号账户发布文章《国画大师张大千xxxx》,且张某某2否认其有从事过发布该篇文章的行为,故张某某1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2有利用网络实施了发布文章《国画大师张大千xxxx》的行为,不符合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 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