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股票所有权纠纷】京尹律师李律代理股票账户所有权纠纷案,胜诉!

【案例回顾】



原告王某某、江某系江某某的法定继承人。1996年,江某某因政策原因用段某名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账户。上述两账户一直由江某某用于交易使用,两账户的股票权利也是归江某某所有。江某某于1996年4月去世后,而段某于2007年1月去世,被告段某某系段某之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王某某、江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柳代理诉讼,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拥有两证券账户的股票所有权。



【法院判决】



本案中,段某某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账户凭证及用于交易的银行存折均由江某某的继承人原告王某某、江某持有,被告段某某亦表示其父对账户不知情,足以说明原告对账户内的股票享有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故判决:

段某名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的股票归原告王某某、江某所有。



【律师观点】



李春柳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案件庭审中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而作为原告律师,李春柳律师又协助原告在庭审中出具了与本案密切相关的股票购买、登记和委托等4项证明文件,案件事实清楚,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