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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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律师观点】
关于侯某的垫付金额,结合庭审陈述和宁某受伤后的医治情况,侯某在宁某受伤当日陪同前往医院,垫付当日医疗费用的事实无异,对此予以确认。LG公司的垫付金额,结合庭审陈述及其刷卡记录但,予以确认。两者之间关于工程款项和垫付金额的折抵结算与宁某无关,不应予以确认。综上,关于各项损失费用,侯某、LG公司应向宁某连带赔偿。
【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