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医疗损害纠纷】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当事人获赔33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9日,张某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0年11月进行“右肺中下叶切除术”与“粘连松懈淋巴清扫术”。2020年12月18日,在医生的安排下张某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京东医疗区住院治疗,转院后次日张某因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去世。

张某死亡后,其亲属张某某、孙某某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作为专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张某肾衰竭,在不具备转院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张某转院,造成张某死亡由于胸科医院治疗不当,未尽高度审慎注意义务,存在错误诊断及治疗行为,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二、案件结果

本案中,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原告申请鉴定,根据鉴定报告,京尹律师指出:本案中,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在本案诊疗中存在如下过错:

1、用药不当导致被张某肾功能进一步恶化。且在使用药物之前未认真评估肾功能,未制定肾功能继续恶化的替代治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存在过错。

2、仓促转院:张某转院时病情并不稳定,感染指标均明显增高,感染加重,此时转院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性,且转院交接存在诸多问题,对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鉴定报告,首都医科大学北京某医院在为张某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存在用药不当导致被鉴定人肾功能进一步恶化、脑梗治疗欠规范、仓促转院等过错,医方的上述过错与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900.33元、死亡赔偿金293464.8元、丧葬费12753.6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 000元,共计332318.73元。




三、律师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类型,实践中原则上需要由患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身受到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而实践中,由于医学的专业性,法律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如果不存在过错推定的情形,患者既无法举证,又不申请鉴定,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一般只能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