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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900.33元、死亡赔偿金293464.8元、丧葬费12753.6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 000元,共计332318.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