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劳务侵权纠纷】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务侵权纠纷案,胜诉!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侯某承包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S区**路*街区工地安装消防管道工程,侯某雇佣宁某安装消防管道,住在侯某租的员工宿舍,约定每天工资235元。后宁某在作业时从2米高架子上滑落卡在架子上后摔下来,导致受伤,侯某拨打120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肺内血肿、肺挫裂伤等,宁某伤情构成伤残。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宁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侯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二、案件结果

本案庭审中,侯某辩称,不同意宁某的请求,不应该由侯某承担责任;某建筑公司辩称,不认可宁某的请求、事实与理由,我方与侯某未签订合同,宁某并非我公司员工,对宁某是否在我公司管理的工地上受伤,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清楚。我方与侯某是承揽关系,宁某受伤应由雇主侯某承担责任,我方没有赔偿义务。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宁某是直接受雇于侯某并接受其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由侯某确定日劳务费标准及发放,应确认宁某与侯某是劳务雇佣关系,且施工作业中未有安全措施,没有证据证明宁某存在过错。因此,侯某应对宁某承担赔偿责任。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侯某口头达成的安装工程协议是侯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真实意愿,且双方均确认已经结清款项,据双方陈述均认可侯某并无劳务承包的资质,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此明知,仅因老乡关系、照顾生意介绍侯某提供劳务。因此,某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应与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侯某赔偿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律师观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发包人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性,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理,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他人”是相对于发包方和承办方而言,故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雇员亦属于本条涵射的范围之内。

因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