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人格权纠纷】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格权纠纷案,对方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内,原告衡某在中午回家途中被被告郭某某及其丈夫冲出来拦截,在众人经过时大声呵斥、指责、污蔑,称其打了她的儿子,并且将她的儿子狠摔在地上,后被告及其丈夫又与原告纠缠,原告母亲刘某报警,东小口镇派出所出警后,进行调查取证,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并做了笔录,现因此纠纷对原告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不敢下楼去学校,晚上失眠,精神受到很大伤害。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结果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京尹律师庭审中指出:被告之子与原告嬉戏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但并未造成身体受伤,被告之子系学龄前儿童,被告将其单独放在小区公园内嬉戏,至于原告与其子嬉戏中发生肢体接触的原因未能第一时间查明,被告向原告询问事情经过时情绪激动,语气过重,忽略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接受程度,使原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惊吓,被告的行为显然不妥,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衡某道歉。

三、律师观点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若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赔礼道歉属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其中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主要民法典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一般来说,侵权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受害人才可以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这里的过错应该是单方的,如果双方互有过错,即使过错的大小存在差异,一般也不适用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如果侵权人坚持不道歉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侵权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