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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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栾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652.50元、交通费(救护车费)300元、鉴定费13000元、死亡赔偿金343650元、丧葬费1387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403473.30元。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会因为细微的细节导致结果不同,法院首先需要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认定,其次再考虑损害结果与过错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最后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包括对过错诊疗行为,受害患者疾病、医疗意外、受害人体质等因素的分析,来区分不同的原因力等级,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