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劳动争议】查嫣媛律师代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胜诉!助当事人成功获得赔偿金。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当事人王某入职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担任设计主管职位。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秦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2019年4月,王某在单位加完班后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北京房山区某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3月,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王某已达成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肆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同年6月14日,王某开始享受工伤待遇。但工伤待遇水平与自己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水平不符。同年9月30日,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

原告当事人王某认为,被告人秦某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就注销公司,并违法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王某委托现京尹律师查嫣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某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法院判决

本案庭审中,查嫣媛律师指出,本案中,秦某作为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存在或有债务情况下将公司注销,未依法清算,应就相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秦某应承担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相关责任。鉴于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已进行注销,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秦某应支付当事人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查嫣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035元。

三、律师观点




查嫣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因提前解散导致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