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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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此后,某派出所于2023年7月17日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常某某的损伤程度及致伤原因进行鉴定,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常某某腰骶椎情况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常某某腰骶部的损伤程度评定,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鉴定材料,被鉴定人常某某腰椎轻度退行性改变,L2—S1 椎间盘轻度突出等症状未见新鲜外伤性表现,难以明确与2023年6月30日打架事件有关,不宜评定损伤程序鉴定。随即,被告某派出所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原告常某某认为,张某某等人闯入自己家里,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立案,而不是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其随即于2023年12月日向河北省某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XX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但某县人民政府在2024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常某某认为,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对某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情况下就作出了维持的决定,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应予撤销,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常某某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潘伟律师向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xx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和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律师观点
潘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