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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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原告委托现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栾宇,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决北京儿童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
二、本案结果
栾宇律师接手本案后,仔细审查患者的病历资料,确认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的关联性,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病历资料,医疗器械、药品残留物、医护人员、同病房患者或其他在场人员的陈述,还有鉴定材料、影像学片子等医学检材。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栾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652.50元、交通费(救护车费)300元、鉴定费13000元、死亡赔偿金343650元、丧葬费1387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403473.30元。
三、律师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