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公司股权出资纠纷】北京京尹律所代理公司股权出资纠纷案,胜诉,成功挽回损失336万元。

一、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016年4月时登记的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及其出资为被告任某1出资362万元,另一被告任某2出资90万元,原告李某某出资48万元。2019年6月5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股东及其出资变更为任某1出资2896万元,任某2出资720万元,原告李某某出资384万元。

某科技公司的工商档案中有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2019年6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xx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会议,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在召集和表决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股东李某某出资384万元,股东任某1出资2896万元,股东任某2出资720万元。……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该决议落款处签有李某某、任某1、任某2的名字。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工商档案,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原告李某某认为:自己从未收到过此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亦未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此次股东会会议并表决,该决议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任某1、任某2和某科技公司等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19年6月5日的《xx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股东李某某出资384万元”的内容无效。

二、法院判决

本案庭审中,被告某科技发展公司确认了2019年6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上李某某的签名确实不是李某某本人所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2019年6月5日的《xx公司股东会决议》上李某某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不是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股东李某某出资384万元”的内容应属无效,对于李某某请求法院确认该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确认2019年6月5日的《xx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股东李某某出资384万元”的内容无效。






三、律师观点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增资扩股是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旨在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然而,当增资过程中的签字环节出现问题,比如非股东本人签字时,就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财务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公司增资是一个涉及股权变更的重要事项,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股东在增资过程中应当亲自签字或者通过合法授权的方式委托代理人签字。如果增资文件上的签字并非股东本人所为,且未经有效授权,那么该签字可能被视为无效。

无效签字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增资决议或增资协议可能因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还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秩序,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确保增资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和财务风险,公司应当提前做好预防和应对措施。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