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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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为由提起上诉。
在本案二审中,曲大富律师、张钰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焊接与一体铸造不构成等同”的上诉理由,从手段、功能、效果三方面进行反驳:
三、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
查嫣媛律师
陈鹏律师
实习律师 张钰
实习律师 张洪渤
以下是具体认定步骤与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子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