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京尹律所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于2020年11月申请“一种新型聚风碗”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21年6月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2022xxx.x。

之后,原告陈某某发现被告福建某贸易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厂家、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福建某商贸公司的侵权行为给自身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市场影响,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联系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达成委托协议,律所安排经验丰富的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二、本案结果

曲大富律师团队接手本案后,首先协助原告当事人提交涉案专利的授权文件、专利权评价报告等,证明专利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其次,通过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送货单》等),证明被告公司存在销售行为,并提交侵权实物作为比对样本。

之后,曲大富律师针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协调组织技术专家分析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证明其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本案一审

在本案一审中,针对被告公司提出的“焊接非等同一体铸造”“螺母固定非螺纹连接”等抗辩,曲大富律师团队通过法律论证与技术分析,强调:

1、焊接与一体铸造的等同性:二者均实现“紧固连接、整体安装便捷”的功能与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轻易联想到。

2、螺母固定仍属螺纹连接:涉案专利未限定连接口必须自带螺纹,通过螺母固定仍符合“螺纹连接”的实质要求。

3、现有技术抗辩反驳:针对被告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曲大富律师团队通过比对其提交的对比文件,论证现有技术未公开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特征,成功使法院驳回该抗辩。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陈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聚风碗产品(专利名称:一种新型聚风碗,专号:ZL2020226xxx.x),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总计95000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为由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判决书

本案二审

在本案二审中,曲大富律师、张钰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焊接与一体铸造不构成等同”的上诉理由,从手段、功能、效果三方面进行反驳:


手段:指出焊接与一体铸造均属于固定连接方式,本质均为实现部件的整体连接,无需分体组装。

功能:强调两种方式均能解决现有技术中拆装复杂、成本高的问题,提升安装便捷性。

效果:通过反驳上诉人关于“焊接安全性低”的主张,指出无证据证明焊接寿命或安全性低于铸造,且焊接同样可避免分体结构的磨损问题,与专利效果一致。

同时,曲大富律师团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论证二者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的等同技术特征。

另一方面,针对上诉人主张的“出油管连接方式不同”,曲大富律师、张钰律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解释,明确专利权利要求仅要求“出油管通过螺纹连接”,未限定螺纹必须直接设置于连接口本身。同事论证被诉侵权产品采用“出油管+螺母固定”仍属于螺纹连接的范畴,符合专利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

曲大富律师团队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产品实物等证据,强化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关联性,驳斥了上诉人关于技术特征不落入保护范围的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曲大富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本案终审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




查嫣媛律师




陈鹏律师




实习律师 张钰




实习律师 张洪渤



在侵害新型专利权纠纷的认定中,需遵循法定程序并结合技术特征对比、法律原则及抗辩事由进行综合判断。


以下是具体认定步骤与法律依据:


一、确认专利权的有效性

专利有效状态

需核实涉案专利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是否按时缴纳年费,且未被宣告无效。若专利已失效或被无效,则不构成侵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法院可能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辅助判断专利的稳定性和保护范围。

二、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说明书及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技术特征的分解与对比

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分解为最小技术单元(如结构、连接方式等),并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逐一对比。

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等同替换),则落入保护范围。

三、侵权判定核心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相同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需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有技术特征。例如,专利权利要求为A+B+C+D,被诉产品若包含A+B+C+D,则构成相同侵权。例外情形:若权利要求为封闭式组合物(如“由……组成”),增加其他技术特征(非常规杂质)则不构成侵权。

等同原则

即使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功能、效果”实现,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构成等同侵权。示例:专利技术特征为“铝片焊接”,被诉技术采用“不锈钢片焊接”,若功能效果相同,可能认定为等同。

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无效程序中通过修改或陈述限缩保护范围的,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主张该部分权利。

捐献原则

说明书中描述但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视为自愿捐献公众,不得通过等同原则主张侵权。

四、侵权行为类型与主观要件

直接侵权行为

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等。

主观故意:虽非侵权构成要件,但故意侵权可能导致惩罚性赔偿(如重复侵权或拒不停止)。

间接侵权

明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仍提供设备、技术支持的,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五、抗辩事由

现有技术抗辩

被诉侵权人证明其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

先用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视为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者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无主观过错的,可免除赔偿责任。

六、实务建议

技术对比与证据固定

建议委托技术专家分解技术特征,并公证保全侵权证据(如产品实物、销售记录等)。

法律策略选择

专利权人应优先主张相同侵权,次选等同侵权;被诉侵权人可结合现有技术或先用权抗辩。

关注专利权评价报告及专利审查历史,避免因禁止反悔原则败诉。

总结

新型专利侵权认定需综合技术特征对比、法律原则及抗辩事由,核心在于“全面覆盖”与“等同原则”的适用。实务中需结合专业鉴定与法律策略,建议在复杂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子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