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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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某委托京尹律所律师作为其案件代理人,向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大庆市某热电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完全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大庆市某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给付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87,952.21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民事主体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虽大庆市某热电有限公司称,李某某受伤系其自身原因导致,且安全帽已过安全期,但其并未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结合李某某系受高空坠物砸伤,故大庆市某热电有限公司应对李某某因该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