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京尹律所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胜诉!当事人获赔23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某于2021年10月开始为被告北京某物流公司提供劳务,主要工作内容为按照被告的指示跟随车队前往不同地点进行货物装车、卸车工作,劳务报酬为每天600元,被告提供住宿,劳务报酬有时由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或会计向原告支付,有时原告代收运输费用后扣除劳务报酬再向被告公司负责人或会计转账。

2021年11月,原告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村进行货物卸车时被异物崩伤左眼,伤后立即出现视力下降、眼红、眼痛、流泪等不适。事故发生次日,原告前往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就诊,诊断为眼球破裂伤,建议上级医院就诊,后又前往北京同仁医院就医,并住院接受治疗。经查诊为“左眼角膜裂伤,左眼球内异物”,急诊行左限角膜裂伤缝合+前房成形术,并给予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全身及局部抗生素治疗,超声示玻璃体混浊,球内异物,局限视网膜脱离,建议行左眼晶玻切+球内异物取出,现为左眼手术入院。经治疗,于2021年11月26日出院,实际住院7天。

2022年6月23日,许某某再次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左眼硅油乳化,其他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眼底改变、左眼玻璃体晶状体切除及球内异物取出术后、左眼无晶体眼。经治疗,许某某于2022年7月1日出院,实际住院8天。2022年7月18日,许某某再次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人工晶体植入状态,眼术后。

2023年2月,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中载明,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许某某外伤致左眼多发损伤,经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符合×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10%;2.建议被鉴定人许某某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为此,许某某支付鉴定费4350元。

事情发生后,被告某物流公司称许某某只是临时用工,且受伤是否在工作期间无法确定,拒不承担责任。

为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原告随即委托京尹律所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诉求。

二、本案结果

本案庭审中,京尹律师指出:物流公司所述许某某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3日期间为其公司从事劳务活动,同时根据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在2021年11月13日晚间看到许某某眼睛受伤,第二天便肿的厉害,根据上述病症迅速发展来看,涉诉事故应当发生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3日期间,该期间为物流公司认可许某某为其公司从事劳务活动期间。且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亦多次支付相关费用。

综上,应认定涉诉事故属于在从事物流公司雇佣活动中受伤。物流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许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物流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许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1788.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律师观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

对因劳务受到损害这一要件的审查,应当结合劳务活动的性质、行为发生地、提供劳务者行为的目的,以及行为与接受劳务方利益的主客观联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接受劳务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若提供劳务者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与接受劳务方利益有客观联系,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合理行为,亦应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

具体而言,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情形包括:

(1)在从事日常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2)在从事接受劳务方指定的临时性工作中受到损害;(3)在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而造成损害;(4)紧急情况下,虽然未经接受劳务方指示但为接受方利益,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受到损害;(5)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或者在工作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诱发疾病导致死亡;(6)乘坐接受劳务方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途中遭受损害;(7)在接受劳务方安排的住宿地遭受火灾、爆炸等意外伤害;(8)因工作原因或者接受劳务方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他人侵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供劳务者受到的损害虽与劳务活动的时间、地点具有一定关联,但实际系个人原因或者为个人利益所导致,则应切断劳务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免除接受劳务方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