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京尹律所刘杉律师代理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达成调解,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

01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某日晚,被告当事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与原告马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在纷争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推到,后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查获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马某某因该纠纷受伤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花费大量医疗费用。


之后,原告马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当事人赔偿其医疗费12 208.4元、护理费 600元、营业费10 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00元;判令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当事人联系到北京京尹律所并达成委托,律所安排办案经验丰富的刘杉律师代理被告应诉。


02 本案结果


刘杉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充分履行代理职责,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全面查阅卷宗,梳理案件事实:详细审阅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精准把握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2、精细化证据审查与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就部分费用的关联性、必要性及计算标准提出了质疑,并准备了相应的质证意见。

3、精准适用法律,核定损失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逐项进行法律分析。重点就营养费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判和法律论证。


4、积极参与庭前沟通与调解:刘杉律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本着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原则,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沟通,向当事人详细分析了诉讼风险与利弊,并就可能的调解方案与原告方进行了积极磋商,为最终促成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于 2025年11月15 日前向原告马某某支付款项 12 000元;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民事调解书


03 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系指因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或身体完整性而引发的一类民事侵权纠纷。该类纠纷核心在于法律对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最为根本的人格权益——即生命存在、生理机能完好与身体组织完整——的强制保护。


具体而言:

侵害生命权,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不仅涉及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赔偿(如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更包括对近亲属所承受精神痛苦的抚慰,即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健康权,指侵权行为对他人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与功能完善造成了损害,可能导致受害人暂时或永久性地产生劳动能力减损、疾病或疼痛。常见的赔偿范围包括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等。


侵害身体权,指侵权行为损害了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或非法妨碍、干预了他人对身体组织的支配。例如,不当的肢体冲突导致身体组织损伤(如骨折、创伤),或未经同意非法抽取血液、摘取器官等,均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审理通常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展开,即: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是否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权利人需就上述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一旦侵权责任成立,赔偿范围的确定则以填补损害为基本原则,力求使受害人的状况尽可能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其赔偿项目与金额需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